a遺失的東西被b賣給c,然后c又賣給e,a,b,c,e分別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如遺失的物品價值較大,不包括適用法律登記的物。
A有采取訴訟索回及支付一定報酬的義務;
B承擔返還物品和取得適當報酬的義務;
C、E應該是善意取得,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該遺失物品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盜竊數額,F涉嫌構成盜竊罪。
一個法律問題:a丟了新買的相機,被b撿到,賣給了二手市場,c從市場上買了這個相機。
請問如果a知道了c買了相機,想要回來,c有權向a要求補償損失嗎?前提是a沒有找到b 你好,你這個問題適用《物權法》第106條之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按上述法律規定,若c從市場上購買這個相機是以合理價格取得的,則屬善意取得,C可依法行使抗辯權不予返還相機。
至于c是否有權向a要求補償損失,《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因此如果a知道了c買了相機,想要回來的話不是c是否有權向a要求補償損失的問題,而是C可以要求a支付其購買相機所付費用的問題。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c能主張相機的所有權,因為他多半有收據之類的證明自己是通過正當的二手交易獲得的相機。
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a需要證明相機是被b撿取,而不是賣給的b,有這個證明么?我覺得這個證明不好拿啊。如果無法證明,那么a憑啥主張這個相機的所有權?就憑自己手上的發票?那只能證明這個相機“曾經”屬于a,至于為什么現在不在a手上,沒有任何證據能形成證據鏈啊。
所以我覺得從法律角度來說,a根本沒法主張自己的所有權,也就是說c不“歸還”相機是本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a給予一定的補償,c當然可以考慮把相機給a,這其實是類似二手交易的范疇了。
如果能找到b,那么就可以按照拾取遺失物的法律原則進行處理。b對相機是沒有處分權的,他把相機賣給c屬于侵權行為,a有權向b要求民事賠償。并且找到b以后也就形成了證據鏈,可以證明c手上的相機確實是a遺失后購入的,那么a就可以要求c歸還相機,但依法,還是必須補足c當初購入所花費的金額。
看第三人C是否善意取得,《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此處C如果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相機,A可以請求C講相機還給他,但是A需要向C支付購買相機的費用。
如果C并不是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取得該相機,A在知道或者知道C的存在之日起兩年內都有權請求C返還該相機。
a可以要回相機,但需要向c支付相應的對價。a可以向b追償。
沒有權向a要求補償損失,因為a沒有找到b。a并不知情。
法律上的問題:A借給B東西,結果被小偷C偷了,哪個或那些人要負責任?要負多少?
要準確的回答,不懂的別亂答,感謝首先是小偷負責,但是在小偷落網贓物尚未追回之前,有B負責賠償給A,因為該物體已經借給B使用,B在使用過程中承擔保管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物體丟失,B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抓到小偷后,B再向小偷追償。
偷東西的A把贓物賣給了B、然后B又賣給了不知情的C、那么C會怎么樣啊?急急急、謝謝!!!!
C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原物主人可以要求C無償返還原物,C可以向B追償不當得利
都說不知情了,不會有什么事的,記住A君和B君,下次遇到繞道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此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確切知道涉案物品是贓物,而是根據其是否明知收購價格明顯超低,以及交易時間、地點等綜合因素來判斷。
注:原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根據最新頒布的《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規定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因此,要看C是怎么購買的,才能確定他會是什么結果。
很急的法律問題,謝謝 A和B租了C的房子,但C有一天發現B在C不在家的時候偷進C 的房間,并沒有經C允許),
A和B租了C的房子,但C有一天發現B趁C不在家的時候偷偷進C 的房間,確定了沒一樣東西放在哪里,并且用了C 的電腦,(沒有經C允許),C 回來后發現了,但不知道如何解決。因為B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是A 代替簽字的,C 現在不想把房子租給B了,C想讓B 搬走,但不退給B 房租和押金。請問C有這樣做的權利嗎?B在法律上算犯罪嗎?法律上來說,B侵入了C的居住空間,但是無論是三人共同居住于一個空間來說,還是就情節來說,B的行為都夠不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這個罪名,因此B的行為是不夠成犯罪的。
第二,你的租賃協議上并沒有寫明發生這種情況如何處理。你和AB之間的關系是民事上的關系,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在沒有約定責任的情況下,你不能不退房租和押金。
第三,你要讓B搬走,也必須二人協商解決。
只可以能過對A進行協商,來解決讓C走的問題,
當然和A簽協議的時候,有沒有說明A和B一起租的?!
如果有口頭說明的話,那你得退給B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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