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辯論權,有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必要性
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尊嚴以及被害人的人權,在刑事訴訟法中,強調的一直都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嚴與人權,然而,真正的人權,不僅是要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要平等的及于被害人,這樣才有利于貫徹“人人平等”的原則。只有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切實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的精神損失以及物質損失才可以得到維護,被害人才會在心理上感到平衡。
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例如在強奸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將犯罪對象抽象地當作一個女人來看待,而不是將其當做一個母親、一個妻子、一個少女。這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極力的逃脫自己的罪責,如果加強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嚴重后果,其就難以否定自己的罪責,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的發生。
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可以保障被害人在程序上、實體上的各種權益,有利于法治社會司法公正的實現。
加強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是順應時代潮流的體現。[2]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被害人的權利保障,突出被害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性,增加了保護被害人權利保障的法律條文條款,使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上升。
參考資料來源:河北法律網-論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辯論權,有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一,享有很多權利:
①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具有法律規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②提出控告的權利。對于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對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④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⑤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⑥提起自訴的權利。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提出抗訴申請的權利。被害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⑧知情權。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⑨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權。被害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你好
僅就刑事訴訟而言,不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對不予立案和撤銷案件決定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申訴控告的權利;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3、參加法庭審理的權利;
4、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5、法庭審理中,享有依法訊問被告人、證據質證、申請和重新鑒定和勘驗、申請調取新證據和通知新證人到庭的權利;
6、法庭辯論中,享有對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以及相互辯論的權利;
7、審閱和簽署法庭筆錄的權利;
8、領取判決書的權利;
9、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申請復議權(被害人作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申訴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申請撤訴權、起訴權。
考刑事訴訟法!!!求答案!!! 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害人有何
考刑事訴訟法!!!求答案!!!n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害人有何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二百零四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衛生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衛生法律案!這句話對么?不對吧,衛生部沒有提案權吧
一、構成搶劫罪肯定是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自訴案件是公民自己到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
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二、你所說的雙方達成一致,估計有一種情況,就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5條確立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可以依據上條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三、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看,針對公安機關依據上條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的時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法院和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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