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資,對其懲罰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諾到期后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占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于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于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么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于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只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并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于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
什么叫做非法集資?借款跟非法集資的分界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借款跟非法集資的分界線是什么?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這個就是分界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的新規定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我國出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辦理的法律規定,而該規定包括非法集資處理的規定,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非法集資、傳銷以及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綜合認定涉案人員人數和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第七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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