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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和終止偵查有什么不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2-08-31 08:54:43

什么是偵查終結和撤銷案件

偵查終結和撤銷案件是檢察機關對直接立案偵查的腐敗犯罪案件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 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發現不應 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偵查活動即告終結。
在偵查腐敗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時,應終止偵查,撤銷案件。撤銷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該法律文 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偵察終結和終止偵查究竟有什么區別?

撤銷案件和終止偵查有什么不同

撤銷案件和終止偵查有什么不同
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

終止偵查和撤銷案件有什么區別

區別如下:

1、二者的定義存在區別。

(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2、二者的執行結果存在區別。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

(2)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3、二者的執行流程存在區別。

(1)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2)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

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撤銷案件的寫作方法:

該決定書系三聯填空式文書,由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 、副本和存根組成。

1. 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該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⑴首部。包括文書標題和編號,寫法與一般的偵查文書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兩項內容:

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對以上項目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無誤,簡潔明了。

②撤銷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決定事項,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為:“我局辦理的xxxxx案,因x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x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填寫案由時應當同時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搶劫”案;填寫原因應當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屬于何種情形,如因“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法律條款應針對撤銷案件的具體原因,填寫“十五”條或第“一百三十”條。

⑶尾部。加蓋公安局印,并注明年月日。該聯應當附卷備查,因此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讓其在該聯的下文空白處寫明“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并簽名,同時注明年月日。

2. 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該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各部分內容和寫作方法,與正文相同。該聯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屬。該聯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憑據。

3. 撤銷案件決定書存根。該聯由手部和正文組成。

⑴首部。文書標題及編號與正本相同,只在標題的下方有“(存根)”字樣。

⑵正文。依次填寫下列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撤銷案件的原因,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以上項目填寫要準確、清楚,無遺漏項目。該聯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當保存備查。

檢察機關銷案的定義:

檢察機關銷案是指檢察機關終止偵查程序的一種方式。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承辦人員應寫出偵査終結報告,說明案件不成立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提出撤銷案件的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

分別交被吿人所在單位,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吿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檢察院撤銷案件不當的,有權予以糾正或變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撤銷案件

區別如下:

1、定義有區別

(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2、執行結果不同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

(2)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3、執行流程有區別

(1)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2)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對決定撤銷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該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撤銷案件決定書:

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制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撤銷案件

1、定義有區別

(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2)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2、執行結果不同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

(2)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3、執行流程有區別

(1)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2)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1)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4、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5、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撤銷案件

終止偵查針對一個人。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

撤銷案件是針對一個案件。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刑訴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撤銷案件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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