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被抓在看守所,可以去探視嗎
在我國大陸地區,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需要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一般關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羈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有權委托律師會見、通信等,并且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并征求其意見,是否委托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有罪判決后,交監獄或看守所執行期間,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服刑人員的近親屬是可以會見的,但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才可以會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你無權探視
被抓進看守所的人可以探視嗎?
接到法院傳票被抓派出所可以探視嗎完全沒有問題 正常申請
被抓進看守所,不允許探視是合理的嗎?為什么?
因搶劫被抓進看守所,公安機關只許把衣服和錢放在門房,卻不許見面,是法律規定嗎,那請的律師也不能見罪犯嗎?知情人說公安機關在審犯人的時候會狠狠的使用暴力手段,在開始關押期間,還要被其他犯人每人輪流毒打一遍,我們應該怎么解釋和理解這種做法?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可以會見。
至于毆打、暴力等行為,雖然法律有明確禁止,但實際中不好說。
陳浩軍律師
在案件的偵查審理階段,是不允許會見、通信的,這是合法的。現在的看守所都在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和推進對社會開放,實施人性化管理,堅決打擊牢頭獄霸等專項治理的活動。被關押期間被別的犯人毆打,我相信不會存在的。各地看守所的監控都隨時有可能被公安部調去,所有看守所都是24小時監控打開的,怎么可能發生你說的那種事呢?我在看守所上班也好幾年了,沒見過那樣的事發生。至于在審理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這也是禁止的,但是我沒參與過審理,只知道這是不允許的,但是我同時也相信這絕對不是必須的過程和環節。
案件偵查階段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代理律師可以會見;犯人互毆和刑訊逼供是法律禁止行為。
一般人被抓進看守所幾天可以接見
判刑以后才能見面。人進了看守所就只能等檢察院是否批準逮捕,批捕就要判刑,一般37天內決定批捕,就算不判刑現在人在看守所也是受罪,人剛剛進去就被大聲喝令抱著頭靠墻跪著不準動,然后問話一句句回答,脫光衣褲全身檢查連肛門生殖器也檢查,沖冷水消毒,穿上犯人的囚服和拖鞋,剃光頭,送到監舍坐板背監規,前10天每天盤腿坐著8個小時不準動,否則挨打,坐板時要背幾十條監規和行為規范,背不出來也要挨打受罰。10天后就是強制勞動,偷懶做不到的挨打,自己脫光褲子被號長用鞋板打屁股。屁股好多天痛的不能坐,天天吃不飽。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要看為什么進去的!一般治安拘留最多15天!
看守所當然是刑事案件,是不能會見的,判決書生效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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