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被拆遷該怎么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于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并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
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么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關于拆遷不合理,被拆遷人的具體解決方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在銀行抵押期間,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銀行的。房屋的抵押屬于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因此,在房屋抵押期間抵押是不得處分財產的,如進行拆遷,需要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或者抵押人清償債務,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有抵押的房屋拆遷時,抵押權人怎么辦?
2013年5月10日,劉大拿與張童簽訂了《借款協議》,該協議約定:張童向劉大拿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張童收到全部借款時,雙方簽訂《房產抵押合同》,將張童名下位于市區XX路11號的房屋抵押給劉大拿。rn2013年5月12日,劉大拿將借款100萬元打至張童賬戶,同日,雙方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在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劉大拿,抵押期限為5年。rn2017年12月1日,上述房屋由某大型開發公司動遷。rn劉大拿擔心上述房屋被拆后,因抵押物滅失,使自己的抵押權不能實現,問怎么辦?要是房子要拆了,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還錢,如果還不了,重新提供抵押也就是了。
抵押房屋被拆遷了,抵押權人怎么辦
房屋在銀行抵押期間,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銀行的。房屋的抵押屬于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因此,在房屋抵押期間抵押是不得處分財產的,如進行拆遷,需要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或者抵押人清償債務,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怎樣處理房產抵押糾紛
您好!您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因房地產抵押登記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地產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抵押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出現,可能表現為房地產抵押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誤被注銷,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真實權屬狀況不一致,也可能表現為主債權本身無效或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登記并未注銷。如果是前者,登記機關需要為其辦理更正登記,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后者,當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2、因抵押房屋發生毀損引起糾紛的處理
抵押房屋如果發生毀損,那就需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訴諸法律,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第二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提供與減少價值額相當的擔保。第三種是抵押房屋的毀損是第三人導致的,抵押人有義務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并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否則抵押人有義務提前清償債權。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遷范圍,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抵押人的書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產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擔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后獲得了新的房屋,那么抵押權人便可與抵押人協商將此房屋設定為抵押房屋,并重新辦理抵押手續。當然,抵押權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并注銷抵押登記。
4、因房地產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房產在抵押之前就已經出租出去了的話,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就擁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抵押權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賃關系,這時就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抵押人如果要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話,必須將房屋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抵押房屋 如遇拆遷怎么辦
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隨著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按此邏輯,隨著設有抵押的房屋被拆除,抵押權也應當隨著房屋的滅失而消滅。
但是抵押權有其特殊性,在房屋拆遷后,抵押權并不因此而消滅,而是轉移到房屋拆遷后的補償金或者調換的產權房上。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在設有抵押的房屋拆遷時也要參與到其中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
由于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即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以依據不同的補償方式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第一、如果房屋拆遷采用的是貨幣補償的方式,則應當與銀行協商先償還債務,使原有抵押權消滅。也可以與銀行協商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將補償款放在特定的機構或個人那里,作為抵押財產。
第二、如果屋拆遷采用的是產權調換的方式,則將會出現下列兩種情況:
1、和銀行可以以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抵押物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2、如果和銀行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則由拆遷人參照產權糾紛的房屋達不成協議時的處理程序進行,即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作勘察記錄,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還可以以自己合法取得的其他房產或財物與銀行重新達成抵押協議,以代替被拆遷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這種措施和第一種措施中償還債務、消滅抵押權都使得拆遷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消滅,所有權恢復到了完全的狀態,此時,可以依法自由選擇補償方式。
擴展資料
抵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抵押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于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并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
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么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于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
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并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規定拆遷補償分為兩種: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同樣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這兩種方式。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設立重新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房屋開發公司才可給予貨幣補償。對于張先生來說,在拆遷期限內要設立重新抵押權或清償債務會有一定困難。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的另一種方式是產權調換,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房屋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時,可由房屋開發公司作為擔保或者由房屋開發公司暫時出資清償張先生對銀行的剩余債務,待辦理好新的產權證后,進行新的抵押程序。以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方式,該市民可以節省許多時間和精力
一、一般來說,拆遷公司在拆遷房屋時,會張貼拆遷公告,有些還會經過媒體進行相關報道,而銀行也是很關注拆遷公告的。若銀行在第一時間收到拆遷消息,會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同時會與拆遷辦、抵押登記部門聯系,并落實抵押房產拆遷相關事宜,還會以抵押權人的身份去辦理拆遷登記事項。
二、抵押人在解除抵押之前是無法領取拆遷補償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經過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1、償還貸款本息,注銷抵押登記,再去辦理有關拆遷登記事項;
2、以銀行認可的它處房產置換抵押房產;
3、以拆遷補償費清償貸款本息。
所以,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一定要提前詳細咨詢了解,然后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做好申請貸款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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