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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拘留人今天是督辦明天是特大案件到底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2-09-26 11:53:07

趙江水的主要承辦案件:

1、曹某某,女,某國有企業部門經理,督辦案件,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近341天后,經法庭審理后,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2、石某某,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長,督辦案件,因涉嫌受賄罪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附條件批準逮捕,羈押146天后,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3、杜某某,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被自治區檢察院批準逮捕。被羈押近203天后,被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方式無罪釋放。
4、田某某,某外貿出口企業經理,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海關取保候審,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5、趙某,某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庭審后,被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6、畢某某,某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被興慶區檢察院刑事拘留,被興慶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的他一定會在今天的某個時候約幾個好友品茶論道。
7、王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合同詐騙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8、王某某,某私企老板,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9、中寧發電有限公司,寧夏第一起被以涉嫌單位受賄罪(337萬)起訴的國有控股企業,庭審后,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撤訴后未再起訴。
10、楊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涉嫌敲詐勒索、合同詐騙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訴至興慶區人民法院后,法院對其以非法持有槍支判處緩刑。
11、王某某,某鐵合金企業董事長,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12、孫某某,賀蘭縣某村委會主任,被興慶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3、王某某,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行賄罪,緩刑期間。
14、溫某某,某國有企業礦長,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5、王某某,內蒙古煤炭經銷商,被中寧縣公安局從青海刑事拘留,被中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期間。
16、戴某某,湖南某建筑公司法人。一次被銀川市檢察院撤銷案件,兩次被銀川市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期間。
17、鄒某,某大學教師,因涉嫌受賄罪,興慶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期間。
18、干某某,江西某建筑裝飾公司,因涉嫌職務侵占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銀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期間。
19、李某某,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督辦案件,因執行法律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后,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于申訴、抗訴期。
20、馬某某,因故意傷害(致死)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于申訴、抗訴期。
21、張某某,某鎮黨委書記,因受賄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自首條件,量刑畸輕,自治區檢察院督辦案件,現處于抗訴期。
22、劉某某,涉嫌騙取銀行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公安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3、史某某,女,興慶區某經管站站長,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期間。
24、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5、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敲詐勒索案,固原市公安局督辦案件。隆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6、劉某某,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偽造公文,督辦案件,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取保候審。
27、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督辦案件,寧夏最大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8、李某,因涉嫌敲詐勒索案,參加黑社會組織案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經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抽逃資金罪、窩藏罪起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29、邵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一人,致重傷一人。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30、何某某,涉嫌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致輕傷一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上訴發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
31、曹某某,被判處故意傷害(致死)罪,組織賣淫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主犯,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刑法執行期間。
32、鄧某,被判處詐騙罪,涉嫌金額38萬,判決金額17萬,大武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執行期間。
33、李某,某國有參股公司高管,因涉嫌受賄罪,受賄金額102萬,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4年。刑法執行期間。

公安局在刑偵調查階段將人刑事拘留了,那如果調查清楚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那這期間的刑拘會留案底嗎?

我站在公安刑警的角度來回答你這個問題吧:
1、刑事拘留之后,經過調查,有些案件的確不夠刑事案件的追訴標準,僅僅是構成治安案件,那么會將刑事拘留轉為治安拘留,并以治安拘留的處罰決定作為結案的依據,但不代表刑事拘留的決定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你提出訴訟是打不贏官司的。
2、你所擔心的案底問題,法律上沒有案底這個說法,只有前科這種說法,前科僅僅是在刑法范疇內涉及到“累犯”這個概念時才有意義,因為“累犯”依法會從重處罰,但是累犯必須是之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新罪,所以,你所擔心的案底問題根本就不存在。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治安案件只有治安拘留.治安拘留不影響當兵,上學,招工.
  所謂民間所稱的“案底”就是進入個人檔案,僅僅指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后,相關部門將其定罪的情況記錄檔案的行為。消除檔案中刑事責任的記錄(所謂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
不會

公安局違法刑事拘留應該怎么處理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么,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后,該怎么辦呢?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于多疑。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可直接上訪到上級主管部門。。

對刑事拘留的案子,公安局有權放人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說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不過,在拘留的37天內會變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時間通常半年到一年之間。
如果你的男友如果被拘留超過了法定的期限,且當地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準逮捕,也不予以釋放,這種做法便是違法的。你的男友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當地公安機關解除對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拒絕解除拘留、釋放,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當地公安機關糾正其違法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而公安部門是沒有認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權利的,公安部門是負責偵破案件,收集證據的,如果公安部門認為證據確鑿,那么就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檢察院負責審查,批捕,并起訴到法院,最終由法院宣判!
如果公安部門認為某人于某個案件有重大嫌疑,是可以拘留的,但如果最終認定證據不足,或者排除了嫌疑,也有可能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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