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某某,女,某國有企業部門經理,督辦案件,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近341天后,經法庭審理后,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2、石某某,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長,督辦案件,因涉嫌受賄罪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附條件批準逮捕,羈押146天后,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3、杜某某,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被自治區檢察院批準逮捕。被羈押近203天后,被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方式無罪釋放。
4、田某某,某外貿出口企業經理,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海關取保候審,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5、趙某,某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庭審后,被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6、畢某某,某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被興慶區檢察院刑事拘留,被興慶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的他一定會在今天的某個時候約幾個好友品茶論道。
7、王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合同詐騙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8、王某某,某私企老板,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9、中寧發電有限公司,寧夏第一起被以涉嫌單位受賄罪(337萬)起訴的國有控股企業,庭審后,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撤訴后未再起訴。
10、楊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涉嫌敲詐勒索、合同詐騙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訴至興慶區人民法院后,法院對其以非法持有槍支判處緩刑。
11、王某某,某鐵合金企業董事長,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12、孫某某,賀蘭縣某村委會主任,被興慶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3、王某某,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行賄罪,緩刑期間。
14、溫某某,某國有企業礦長,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5、王某某,內蒙古煤炭經銷商,被中寧縣公安局從青海刑事拘留,被中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期間。
16、戴某某,湖南某建筑公司法人。一次被銀川市檢察院撤銷案件,兩次被銀川市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期間。
17、鄒某,某大學教師,因涉嫌受賄罪,興慶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期間。
18、干某某,江西某建筑裝飾公司,因涉嫌職務侵占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銀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期間。
19、李某某,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督辦案件,因執行法律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后,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于申訴、抗訴期。
20、馬某某,因故意傷害(致死)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于申訴、抗訴期。
21、張某某,某鎮黨委書記,因受賄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自首條件,量刑畸輕,自治區檢察院督辦案件,現處于抗訴期。
22、劉某某,涉嫌騙取銀行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公安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3、史某某,女,興慶區某經管站站長,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期間。
24、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5、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敲詐勒索案,固原市公安局督辦案件。隆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6、劉某某,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偽造公文,督辦案件,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取保候審。
27、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督辦案件,寧夏最大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8、李某,因涉嫌敲詐勒索案,參加黑社會組織案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經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抽逃資金罪、窩藏罪起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29、邵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一人,致重傷一人。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30、何某某,涉嫌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致輕傷一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上訴發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
31、曹某某,被判處故意傷害(致死)罪,組織賣淫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主犯,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刑法執行期間。
32、鄧某,被判處詐騙罪,涉嫌金額38萬,判決金額17萬,大武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執行期間。
33、李某,某國有參股公司高管,因涉嫌受賄罪,受賄金額102萬,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4年。刑法執行期間。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么,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后,該怎么辦呢?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于多疑。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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