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訴訟時效
可以按照三年主張權利,但是越早越好,民法通則規定是一年,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按照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釋〔2018〕12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按新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當日還是次日?
如題:甲于2000年2月14日至朋友乙處,訴說因生意虧損,生活困難,乙遂將人民幣一千元出借給甲,甲當即出具借條,但未寫明還款期限。同年8月10日,乙因生意虧損、生活困難向甲催討借款,并言明須在8月15日還清,后甲一直拖欠未還,乙要求甲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始如于何時?( )rnA、2月14日 B、8月10日 C、8月15日 D、8月16日rn新的民法總則中規定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及義務人之日起,但是為什么也有人認為從次日開始計算?再具體的計算案例中是否需要往后推一天,還是從當天開始計算?此題答案到底是8月15還是8月16呢?您好:
訴訟時效起算日是次日。
時效已經過期16年了,討論沒有意義。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新民法總則,身體受到傷害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新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新《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規定有: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就是以前二年的時效改為三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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