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只要戒毒。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需要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動態管控。
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擴展資料:
泄露吸毒人信息的法律:
根據《戒毒條例》
第四十三條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需要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動態管控。
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1、社區戒三年期滿,可以要求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的。
2、吸毒行政案件一經局裁處理都要將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動態管控系統的。 可以通過購買高鐵車票或者住宿登記等方式查驗是否被管控。被錄入全國動管系統的,一經發現任何公安機關根據逢嫌必檢規則都有權力要求現場尿檢。
3、這個全國動管系統是全國聯網的,其刪除或修改權限早就收歸到省公安廳一級了,就是說省廳及公安部才有權限修改刪除,并不容易刪掉,但是只要沒有在吸食了,不管哪里公安機關查處尿檢,都不怕。
《戒毒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1.社區戒三年期滿,可以要求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的。
2.吸毒行政案件一經局裁處理都要將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動態管控系統的。 可以通過購買高鐵車票或者住宿登記等方式查驗是否被管控。
3.被錄入全國動管系統的,一經發現任何公安機關根據逢嫌必檢規則都有權力要求現場尿檢。
4.這個全國動管系統是全國聯網的,其刪除或修改權限早就收歸到省公安廳一級了,就是說省廳及公安部才有權限修改刪除,并不容易刪掉,但是只要沒有在吸食了,不管哪里公安機關查處尿檢,都不怕。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1.社區戒三年期滿,可以要求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的。
2.吸毒行政案件一經局裁處理都要將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動態管控系統的。 可以通過購買高鐵車票或者住宿登記等方式查驗是否被管控。
3.被錄入全國動管系統的,一經發現任何公安機關根據逢嫌必檢規則都有權力要求現場尿檢。
4.這個全國動管系統是全國聯網的,其刪除或修改權限早就收歸到省公安廳一級了,就是說省廳及公安部才有權限修改刪除,并不容易刪掉,但是只要沒有在吸食了,不管哪里公安機關查處尿檢,都不怕。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1、涉毒被抓案底終身,動態管控全國聯網,坐火車,飛機,住宿,上網等等用身份證登記,身份證信息報警被查。
2、連續三年派出所尿檢監督檢測,如果沒有復吸,可以開具證明,然后申請取消動態管控。
3、取消動態管控之后,身份證報警也不會被檢查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注意的是記錄是終身不允許取消的。
擴展資料:
吸毒史動態管控就是對有吸毒歷史的人進行的一種后期的監控,時間一般是3年。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1、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吸毒人員犯什么罪,按什么罪處罰。單獨的吸食毒品行為不屬于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者強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還應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
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治安拘留、罰款、沒收毒品屬于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不需要法院判決。
強制戒毒,不屬于處罰,屬于強制措施。目的是對吸毒者進行治療和教育。由于強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動員吸毒者自愿戒毒,動員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利決定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時間為兩個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3、勞動教養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大城市中無正當職業的人員,主要是妓女、賭徒、小偷、流氓、算卦的、賣假藥的、碰磁的、流浪人員,被單位開除公職的人員。這些人沒有謀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沒有犯罪。
政府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培養他們的勞動技能,學會勞動技能后由政府安排他們就業。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也不是治安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國際社會一直譴責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爭議也很大。
我國正在努力減少勞動教養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還不能取消。勞動教養制度保留至今,現在關押的主要是屢教不改的吸毒人員、賣淫嫖娼人員、小偷小摸和癡迷邪教分子。勞動教養機構不是監獄,政府要求把勞動教養所建成校園式、花園式的人才培養基地。勞動教養不由法院判決,也不由公安機關裁決,大城市政府設立專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問題。
4、行政拘留和強制措施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可能造成政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受到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采取勞動教養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約束了政府不得濫用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員起訴公安局和政府的。
5、對吸毒人員采取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是為何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員家屬的要求。對吸毒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或者有引誘、欺騙、強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則要按照《刑法》相關條文處以刑罰。
因此,吸毒并不是犯罪,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吸毒是違法行為,對于吸毒者公安機關是可以處15日以下的拘留的,還可以對其進行罰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吸毒
吸毒動態管控三年后不會自動取消,但可以申請取消。
吸毒史動態管控就是對有吸毒歷史的人進行的一種后期的監控,時間一般是3年。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曾經的吸毒記錄雖然無法從動態管控系統中刪除,但吸毒人員可以根據規定完成社區戒毒、社會康復、社會幫教等,完成后系統可以將其轉為關注對象,這樣就不會影響正常的生活了。
社會戒毒期間從最后一次戒毒措施結束后起算。社會戒毒期間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其復吸,滿三年之后,可以請派出所開具三年以上的戒毒證明,之后再去禁毒部門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自動報警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動態監控取消最低時間是戒毒完成后三年,三年內要有持續尿檢記錄,定期前往公安局進行尿檢。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三年之后可以前往公安局開具戒毒后無吸毒記錄證明。攜帶證明前往市級及以上禁毒委員會進行評估是否能夠取消動態監控,除非是吸毒或販毒等十分嚴重,否則禁毒委員會應該會同意取消動態監控。
《戒毒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動態管控是2006年公安部推出一項禁毒措施,全稱”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系統收錄了全國在冊登記的吸毒人員以及其他一些有過毒品犯罪記錄的人員信息,只要信息被錄入該系統,被錄入人員的身份證等多種信息便在全國公安系統內共享。
被錄入人員無論在全國什么地方(港、澳、臺除外),只要使用與本人真實身份證,酒店、車票系統都會自動預警,轄區內的民警會趕到現場,對當事人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盤查,本意是想減低毒品違法犯罪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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