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長訴訟時效!
大家好: rn請先看<民法通則>里對訴訟時效的定義以及對于最長訴訟時效的解釋,再回答問題. rn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rn最長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rn問題:一.請問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包含哪些具體的民事糾紛? rn二.房屋產權糾紛適合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嗎? rn三.如某人于97年左右死亡,留有一套公房(產權屬于國家,只有使用權),其子女在10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該房屋現實際承租的另一家人霸占該房屋.請問法院會受理嗎?其子女的訴權還存在嗎?公房,也就是說已經離去的某人并不是房屋的說有人,現在要看房屋租賃權能不能繼承,我的理解是不能了,租賃是一般的合同,承租人已經沒了,那么租賃合同就終止了,也就不存在什么租賃權了,也就談不上繼承了。
現在的實際承租人,是有權占有使用房屋的,因為人家是承租人。
跪求關于訴訟時效的一個問題,急,急,急
本人在訴訟時效期內提出訴訟,現在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想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可以嗎?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是否因訴訟時效中斷有效?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消滅。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變更訴訟請求跟訴訟時效沒有關系。
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時間是受到限制的。
按照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訴訟中,在訴訟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都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的,視為訴訟時效中斷
大楷是一年.一年內不起訴的話就起訴不了了
關于最長訴訟時效問題
最長訴訟時效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被侵害20年。假定某人車禍,昏迷變植物人19年8個月,那么按法律來說,19年半后就算時效中止(暫停計算)。如果19年8個月后醒來,等于已經暫停了2個月的時間計算。按人身遭受傷害的一般時效規定,他是19年第9個月知道自己遭受傷害,應該是有1年的有效訴訟期。但是按絕對時效來說,距離20年的最大時間,還剩下4個月。那么他醒來后的有效訴訟期是按4個月算,還是按1年算?rn又或者說,催要賬款,也是1年,每幾個月就催要一次,并且有證據。這屬于中斷,重新計算。假如一直要到19年9個月還沒要到錢,催要的證據也是連續不斷的取得。那么他19年9個月最后一次拿到證據后,剩余的有效期是1年還是3個月?rn有懂的麻煩告訴下結果或者加上對結果的解析就行,不要單純解釋定義的問題。我所糾結的就是最長訴訟時效是個最長杠桿的界限,還是說如果多次連續中止或中斷可以不受20年最長時效的限制。單純看定義的話最長訴訟時效就是20年內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侵害,就作廢勝訴權。但是定義也說了,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最長20年。所以才會有糾結。rn直接告訴我19年9個月的時候,中斷計算期。重新開始計算的時候,還是按一年重新計算,不考慮最長時效的影響。還是說距離最長時效20年只有4個月,應該按4個月算,超過20年一律不受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一年。
關于最長訴訟時效的問題
1、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項規定,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7條同時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與最長時效期間規定并不沖突。
從審判實踐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屬于"冷條款",即屬于很少被適用的條款。
在計算訴訟時效的時候,如果20年以上的時間內都不知道權利被侵害,這時候才適用20年的最長時效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這是說如果時效屆滿,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提出超過時效期間,那么法院會判決原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
但是,如果如果時效屆滿,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未提及時效的問題,那么法院該即按照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決。
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是程序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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