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監獄屬于什么類型犯人
交通肇事罪在監獄屬于什么類型犯人如題,謝謝屬于一般類刑事犯罪
為什么說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酒后駕駛的交通肇事在主觀方面卻有故意的成分,不應簡單的認定為過失犯罪。試想,駕車者對飲酒行為是明知的,對飲酒后還須駕駛車輛也是明知的,對飲酒后會駕駛車輛會大大提升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還是明知的。駕駛者在這種明明知悉的情況下,仍然放任自己的飲酒及飲酒后的駕車行為,放任此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或輕信該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能夠避免。那么顯而易見,酒后駕駛者在主觀上是一種故意心理,屬于明知可能而放任或輕信的間接故意,而并非過失。同時,酒后駕駛與導致交通事故往往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酒后駕駛的交通肇事仍以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來定罪量刑,即便加重處罰,也有不妥。好律師網參考
沒有人故意犯罪,如果故意就不叫交通事故了,叫故意殺人或者破壞公共安全了。
因為故意指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
而積極追求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
過失指應該預見到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沒有預見
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
交通肇事的都不是故意要撞人撞車
都是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
屬于過失
如果是故意撞人撞車的
按故意殺人、傷害罪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類的故意犯罪論處
危險駕駛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按照刑法分則,危險駕駛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法理上講屬于行為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什么犯罪類型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哪些屬于犯罪,屬于犯罪的范圍有哪些
簡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認定:
(一)犯罪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四)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哪些行為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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