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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鑒定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25 09:36:55

司法鑒定輕傷的標準

腦震蕩屬于驗傷范圍嗎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不屬于,腦震蕩大概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3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 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 輕微傷
a)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編輯本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 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法醫一般鑒定輕傷的標準

法醫鑒定輕傷標準

額頭受傷5.4厘米可以鑒定什么傷害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下面資料供參考

  目錄

  致人輕傷的量刑與賠償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六章 附 則
  編輯本段致人輕傷的量刑與賠償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編輯本段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發〔1990〕6號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編輯本段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編輯本段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編輯本段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法醫一般鑒定輕傷的標準

對方帶兩個人騎摩托過撞,我捅對方左胸一刀會是什么罪

如何才算完成了輕傷鑒定?

我爸爸昨天被人用鐵鍬打了,在后腦這塊有長6寸的口子,而后去醫院治療,派出所出具了驗傷通知單而后由醫生填寫,想問一下,我爸的情況是否達到輕傷標準,醫院出具的證明是否就屬于司法鑒定了?還需要求做鑒定嗎?在哪里做呢?派出所什么都沒說,讓我在家等!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輕傷鑒定可以有派出所所屬的法醫進行鑒定,醫院給出的鑒定不屬于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由鑒定人名單上的法人或者機構進行鑒定

擴展資料: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普通醫生開具的診斷就不能算是鑒定結果,要有法醫資質的法醫部門開具的法醫鑒定結論才算。有的大醫院都有法醫鑒定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有指定的法醫部門。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法醫鑒定結論是三大訴訟法的重要證據種類,由于其與人身密切相關,決定了法醫鑒定在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它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的重要根據, 同時又是鑒別案內其他證據是否真實的重要手段。

可以說,法醫鑒定工作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與否。正如同國家的法制制度分為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一樣,相應地法醫鑒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鑒定、立法鑒定、行政鑒定三大領域。

參考資料鏈接:方圓法治網-李振剛:對人體輕傷害鑒定標準的幾點建議

                         方圓法治網-審查輕傷鑒定應做到五個結合

                         

                        

兩部兩院1990《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以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條規定: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可以構成輕傷。
根據你說的傷口長度,要用尺子測量,如果達到6cm,或做CT顯示顱骨有骨折的,就可以構成輕傷的。
再告訴你,頭部CT檢查如果有腦挫裂傷或出血,沒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的,也可以構成輕傷。
如果你們當地公安部門沒有法醫鑒定,他們可以委托當地醫院進行輕重傷鑒定的,但不是隨便委托一個醫生進行鑒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是否達到看醫院的結論
通知單上會寫明是輕傷還是重傷的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輕傷鑒定標準是什么?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輕傷一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傷一級

1.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      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3.      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      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      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7.      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      脊髓挫裂傷。

輕傷二級

1.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      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3.      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4.      顱骨骨折。

5.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      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輕傷一級

1.      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2.      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3.      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4.      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4以上。

5.      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6.      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7.      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8.      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9.      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10.   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11.   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12.   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13.   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   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15.   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16.   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輕傷二級

1.  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  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  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  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  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  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  眼瞼缺損。

8.  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9.  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10.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11. 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12. 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13. 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14. 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15. 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16. 舌缺損。

17. 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 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19. 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20. 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21. 顴骨骨折。

 

輕傷一級

1.  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2.  雙耳外耳道閉鎖。

3.  輕傷二級

4.  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5.  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6.  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7.  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8.  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輕傷一級

1.  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2.  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3.   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4.  一眼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輕傷二級

1.  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后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2.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3.  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4.  斜視;復視。

5.  瞼球粘連。

6.  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后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7.  一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輕傷一級

1.  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0cm以上。

2.  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2.0cm2以上。c)咽喉部損傷遺留發聲或者構音障礙。

3.  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4.  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椎動脈血栓形成。

輕傷二級

1.  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  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6.0cm2以上。

3.  甲狀腺挫裂傷。

4.  咽喉軟骨骨折。

5.  喉或者氣管損傷。

6.  舌骨骨折。

7.  膈神經損傷。

8.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

輕傷一級

1.  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2.  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3.  肋骨骨折6處以上。

4.  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5.  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  食管挫裂傷。

輕傷二級

1.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2.      肋骨骨折2處以上。

3.      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      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5.      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6.      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7.      胸壁穿透創。

8.      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輕傷一級

1.  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2.  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3.  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4.  胰腺包膜破裂。

5.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輕傷二級

1.  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2.  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3.  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4.  胰腺挫傷。

5.  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6.  肝功能損害(輕度)。

7.  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8.  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后血腫。

9.  腹壁穿透創。

輕傷一級

1.  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髖臼骨折。

2.  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3.  輸尿管狹窄。

4.  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5.  陰道輕度狹窄。

6.  龜頭缺失1/2以上。

7.  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30%以上。

8.  一側睪丸或者附睪缺失;一側睪丸或者附睪萎縮。

輕傷二級

1.  骨盆骨折。

2.  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3.  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4.  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5.  陰道撕裂傷。

6.  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7.  龜頭部分缺損。

8.  陰莖撕脫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0cm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并形成硬結。

9.  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10.         一側睪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11.         一側輸精管破裂。l)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m)輕度排尿障礙。n)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輕傷一級

1.  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  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  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4.  四肢長骨骨折畸形愈合。

5.  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6.  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7.  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8.  骺板斷裂。

9.  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10.      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11.      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12.      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13.      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輕傷二級

1.  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2.  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3.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5.  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6.  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7.  骨骺分離。

8.  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9.  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10.      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      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12.      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輕傷一級

1.  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2.  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3.  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4.  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輕傷二級

1.  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2.  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3.  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4.  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輕傷一級

1.  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2.  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3.  撕脫傷面積100.0cm2以上。

4.  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輕傷二級

1.  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2.  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3.  撕脫傷面積50.0cm2以上。

4.  皮膚缺損6.0cm2以上。

輕傷一級

1.  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0%或者iiio面積達5%。

2.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不完全型)。

3.  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輕傷二級

1.  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iiio面積達0.5%。

2.  呼吸道燒傷。

3.  擠壓綜合征(i級)。

4.  電擊傷(ⅰo)。

5.  溺水(輕度)。

6.  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7.  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征象。

8.  面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9.     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10.         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11.         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12.         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13.         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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