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確定單位拖欠工資了,可以收集勞動證明向勞動局投訴!您可以參考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沖動不但于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二、拖欠工資怎么賠償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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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等解釋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擴展資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強調:“帶著對農民工的真摯情感,扎實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強化欠薪違法懲戒,確保農民工及時足額拿到工資。”
各地區各部門要有清晰認識,切實保障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是黨中央的要求,是政治任務,必須不折不扣貫徹執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農民工拿不到血汗錢,向政府部門求助,相關方面如果置之不理、不擔當不作為,甚至如前述通報中描述的,農民工多次在東城區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投訴窗口舉報或了解處置情況,并多次討薪。
“相關部門工作進展緩慢,未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問題解決”,這就不是小問題了。如此這般,寒了農民工的心,破壞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
參考資料來源:央廣網-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不擔當不作為,問責!
對于承包商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管理水平的體現,有時也會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導致企業運行出現問題。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會給承包商帶來哪些風險,承包商應該如何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
一、關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
對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很多,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但內容大同小異,筆者在論述時僅截取部分規定,不對所有規定一一羅列。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商負總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單位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已經足額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2、結算爭議,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圍內墊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間的結算爭議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從而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時,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農民工工資,這一規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以下問題出現: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結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數額難以確定,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若承包商墊付工資超過應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單位追償難度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單位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質保金等),就會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討薪,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農民工工資后果嚴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6〕35號)指出:“嚴懲建設領域欠薪行為,對未按要求實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臺帳、工資專戶、人工費支付臺帳等制度,或因各類糾紛導致發生欠薪,或以欠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處理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小則導致企業被處以罰款,大則導致工程停工,還可能導致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極其嚴重。
二、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負總則,因此,無論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哪個環節出現問題,承包商都需要承擔責任,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總結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
1、業主資信不良/破產
業主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會導致業主無法及時支付工程款或者無法支付工程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若承包商墊付則會增加墊資金額,且由于業主資信不良或者破產,墊付工程款很難追回,由此變向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若承包商不墊付農民工工資,一則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二則相關政府部門會對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2、分包單位破產
在工程建設領域,很多分包單位特別是勞務分包單位,其承擔風險能力較弱,很可能出現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破產倒閉,在其倒閉后,若未付清農民工工資,農民工也會向承包商討要工資,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經付清分包單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種壓力,不得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3、包工頭跑路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在建設工程領域禁止掛靠,但是由于市場的不規范,仍然存在大量掛靠現象,在掛靠中,農民工工資一般由包工頭負責發放(雖然相關規定要求總包代發、銀行代發,但實踐中未完全落實),因此,經常出現包工頭發現項目虧損后,卷款跑路,由此導致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經說到,在違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況下需支付農民工工資。
4、農民工惡意討薪
農民工惡意討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分包單位也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在某些節點(如春節),農民工單方面認為其工資未結清,向承包商惡意討薪。此時政府很可能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5、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的一種情況是,承包商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結算后支付至結算額的95%),但是分包單位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質保金,就會組織農民工,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惡意討要工程款。此時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壓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1、信用不良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若承包商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或者監督不到位,則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從而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被政府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2、工程款超付風險
由于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則,且出現農民工集體討薪時,政府相關政府一般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此很可能導致承包商因墊付農民工工資導致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節點工程款超付,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
3、工程停工風險
若承包商無法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很可能導致項目停工,原因一是因為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容易消極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二是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很可能采取“圍攻”項目部,惡意阻擾項目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三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項措施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發生,則“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4、專用賬戶被查封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每個項目上都有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由此導致在承包商發生訴訟時,即使不是該項目的爭議,對方知道承包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后,往往會選擇查封該賬戶,從而逼迫承包商妥協。因為一旦該賬戶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即使從其它賬戶支付操作也很麻煩,在該賬戶被查封后,承包商不僅會面臨訴訟對方的壓力,也會面臨農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壓力,會導致承包商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
5、惡意鬧事風險
上述在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中包含了“農民工惡意討薪”和“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在這兩種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滿足農民工或者分包單位的要求,那么他們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擴大事件的影響,從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惡意圍堵項目部、惡意圍堵公司、散布虛假不實言論抹黑承包商、惡意投訴、集體上訪等等。
四、風險防范和應對
1、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
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是否結清發生爭議,政府相關部門出面調解時,往往會以“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以及“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要求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而承包商無法證明勞務費用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往往只能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再向分包單位追償。
因此,承包商應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該制度包含兩方面,一是承包商對分包單位的勞務費用月清月結,每月與分包單位對量對賬,并雙方確定,從而避免與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發生爭議,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時可以利用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勞務費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監督分包單位將工人工資支付月清月結,并在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將相應證據(銀行流水、農民工工資支付臺賬)交由承包商留存備案。
2、建立工人勞動合同備案制度
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是實行工人實名制重要的一個環節,承包商應要求分包單位與所有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將一份原件留存總包備案。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讓承包商掌握分包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情況;二是承包商可以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討薪、農民工惡意討薪等情形時,迅速鎖定農民工背后的分包單位,要求分包單位盡快解決相關事宜,否則按照合同對分包單位給予處罰。
3、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
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是指在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現場管理職責,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數量、所屬分包單位、進出場時間、每日考勤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等,并且盡量實行實名制進出現場(可以采用刷臉、刷指紋、刷身份證等形式),避免出現分包單位隨意替換工人、隨意增減工人的情況出現。承包商在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相關情況后,可以避免分包單位制造工人考勤情況,從而使勞務費用出現虛高,損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資發放記錄
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是承包商證明未拖欠分包單位勞務費用、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在分包單位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資發放記錄,確保每個工人的基本工資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形。
5、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單位的資信是否良好幾乎決定了是否會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也即上述風險是否會出現取決于分包單位資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選擇分包時,因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冊資金、資質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過往履約情況、涉訴情況以及以往合作情況。對于資信不良、掛靠、有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鬧事的分包單位應禁止其投標及參與項目建設。
6、在施工進出口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
在出現農民工聚眾討薪、圍堵項目部、惡意討薪甚至是暴力討薪時,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難以舉證證明農民工的行為以及對整個項目造成的損失,很難追究分包單位因此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商應在施工進出口(若有條件應在整個施工區域)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在出現惡意鬧事的情形時,利用攝像頭進行取證,并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報告,以避免出現惡意鬧事后,無法還原事實,而農民工利用其弱勢地位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構造虛假事實,導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墊付時注重收集保留證據
在很多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經向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只要出現農民工以“討薪”的形式鬧事,政府相關部門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墊付農民工工資后,在從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單位追償,因此,相關證據的留存就極為重要,是承包商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現需要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承包商應注重收集保留的證據包括:分包單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書、分包單位的收據、農民工收到工資的相關憑證、分包單位出具的承諾函(承諾在后續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項)、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書面調解意見等。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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