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成年以后再犯還是不是累犯
法律分析:未成年犯罪成年以后再犯不是累犯。認定累犯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第一次犯罪的時候,在年齡上面有沒有已經達到了法律上面規定的年齡要求,也就是實歲是否已經達到了18歲。如果第一次犯罪的時候,行為人還處于未滿十八周歲的年齡,那么如果再次犯罪即使已經達到了法定的十八周歲年齡,行為人也不屬于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未成年犯罪后成年了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初次犯罪未滿十八周歲,再次犯罪即使未已經達到了法定的十八周歲年齡,行為人也不屬于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未成年犯罪算累犯嗎?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累犯的構成要件: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因此,構成累犯的,必須是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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