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找關系刑事拘留的案底是不可以刪除的,也是不可能刪除的。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犯罪記錄是不會消除的,不管經過多長時間,都會伴隨著個人。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案底是無法消除的。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1、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2、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并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3、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
4、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擴展資料
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不能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百度百科-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消除檔案中刑事責任的記錄,也就是所謂的案底是基本不可能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所以刑事案底會伴隨當事人終生。只要不違法,不影響生活和工作。如果是未成年犯罪,在就業、參軍時,免除報告義務。《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消除檔案中刑事責任的記錄,也就是所謂的案底是基本不可能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所以刑事案底會伴隨當事人終生。只要不違法,不影響生活和工作。如果是未成年犯罪,在就業、參軍時,免除報告義務。《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案底是否可以撤銷?來看視頻了解一下
我國目前立法與司法中尚未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管罪行輕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徹底悔改,均存在犯罪記錄,而且終身不能消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第二條、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一點 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這實際上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前科報告義務”。《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教師法》第14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的,喪失教師資格。”另有其他諸多領域中對受過刑事處罰者剝奪從業資格。
擴展資料: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地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方案,并提出了具體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
辦法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實施了犯罪并被判處刑罰且刑罰已執行完畢的人,由原審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在服刑期間、服刑期滿后的悔過表現,是否達到了遵紀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項進行考核、調查,經法院審查通過后,對申請人作出決定撤銷前科裁定,為申請人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
此時,該未成年人的前科歸于消滅,視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復其先前的法律地位。但對構成“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對雖然是偶犯、初犯,但性質較為嚴重,也不在“消滅”之列。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2006年11月8日宣布,從即日起,當地各級檢察機關將全面推廣試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點限制公開制度”。
“刑事污點限制公開”是指檢察機關在認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后,“不起訴決定書”可以不進入人事檔案,并有條件地封存于司法機關,非經批準不得對外披露。該規定從檢察工作的角度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前科消滅制度
刑事案件不會因為年限問題而撤案。案底永久保留。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沒有辦法消除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在刑事案件中,屬于犯罪記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刑事案件的檔案會長期保存,治安案件的檔案屬于短期保存。
擴展資料:
《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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