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有以下要求: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4、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警務人員對被害人大吼大叫的?
警務人員對被害人大吼大叫,要弄明白究竟是為了什么。警務人員在辦案時,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查事情真相,被害人也要積極配合。
通常在有些時候有些案件里,被害人對事件發生也有責任。可憐之人并非全無可恨之處,還有些人為回避責任故意不配合警方。請盡量多地理解警方辦案的難處。
警務人員對被害人大吼大叫是有原因的,因為可能是被害人情緒太激動了,所以說經過人員必須把他的情緒給壓下來。
不文明執法,應該受到投訴
這有什么啊!警務人員還讓受害人賠償偷瓜賊呢!你沒看新聞么?好大的一個瓜!
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積極配合民警,另一方面可以向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情況。
在公安局詢問筆錄警察可以恐嚇當事嗎?
不可以,但對于何謂恐嚇,何謂宣講政策法律,有時比較模糊。
比如法律確實規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警察對你說“不老實交代,回頭讓你多坐幾年牢”,這算恐嚇還是宣講法律規定,說不清的
是詢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
詢問筆錄一般是對證人或其他了解案情的人采取的調查措施,這個不是強制的,雖然證人或了解案情的人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但公安機關不能強制詢問,更不能借此羞辱人、威脅人,這種情況下,被詢問人可以采取電話錄音、現場錄音等形式保存證據,向其所在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反映。
訊問筆錄一般是對違法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調查措施,這個有強制性,可以采取各種不違反規定的措施強制違法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案情,但這個取證過程是需要全程錄音錄像的,如果認為其羞辱當事人,或以威脅利誘的方式取得證據,可到人民檢察院反映,要求其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當事人的音頻視頻證據,并按規定處理。
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時候可以動手打嫌疑人嗎?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警察抓捕的時候,犯罪嫌疑人沒有拘捕行為的,警察不能動手毆打,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處分。
警察在抓捕嫌疑人的時候,如果碰到嫌疑人暴力妨礙執行公務,是可以采用強制手段控制嫌疑人的,但是不能無故毆打嫌疑人。
如果警察在抓捕嫌疑人的時候,嫌疑人激烈的反抗,那么警察是可以動手打嫌疑人的,因為他在巨卜巨卜就是在犯法,但是如果嫌疑人非常的溫順,跟著他們回去的話,那么警察就不可以動手打嫌疑人?那個時候如果警察動手打的話,那他警察就是在犯法
除了“正當防衛”外,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毆打他人。毆打他人,沒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因為它都是非法的。拘禁,就有“合法”和“非法”之分,非法拘禁為法律所不容,監獄、看守所把人關起來,就是合法的。
不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第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二,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于依法進行審訊。
第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
第四,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第五,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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