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如下:
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4、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
5、經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于委托人的授權。根據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行為對委托人利益影響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回避,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而無權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代理人需要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活動。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定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哪些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并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訴法定代理人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一、刑訴法定代理人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 監護人 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法定代理人參加 刑事訴訟 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 檢察院抗訴 ,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代理人的范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
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一、代理的合同形式應該包括:
1、本人親筆書寫委托書。
2、委托書內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地址聯系電話:受委托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地址身份證號聯系話 郵編。
3、具體委托事項、委托范圍: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與X(單位、個人)的X業務中,作為委托人的商品生產方,其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全權生產委托方委托商。
二、法定代理人的特點:
1、代理權的產生是根據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只適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個人進行訴訟,而不適用于法人、其他組織或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和監督責任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親權或監護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被告法定代理人
法律分析: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相關推薦:
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應承擔何種責任)
論取消貪官死刑(貪污死刑是哪年廢除的)
緩刑是否是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構成非法集資罪的標準(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的辯護(合同詐騙罪從犯辯護詞該如何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