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應當由( )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
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實證據,查
明有關案件情況,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
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所謂“更為適宜”是指:
(1)
犯罪嫌疑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居住地群眾更為了解其犯罪情
況的。
(2)
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居住地進行審判的。
(3)
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監督、考察的。
所謂犯罪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它還包括犯罪行為預備地、犯罪行
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一切場所。所謂居住地,是指犯
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
犯罪嫌疑人甲涉嫌實施恐怖襲擊,該案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b.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a.基層人民法院。
請問刑事案三大刑應由哪級法院管轄
請問刑事案三大刑應由哪級法院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規定,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按實際情況,并沒有所謂的刑事案件三大刑的管轄相關規定。對于管轄,《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進行詳細規定。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者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哪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級以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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