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步驟是什么,審查起訴的期限有多長?
一、審查起訴的步驟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制作閱卷筆錄。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3. 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復驗、復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檢察院自己進行。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制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人員并制作筆錄,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進行技術鑒定。特別關注: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進行醫學鑒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或者由檢察院送交有鑒定資格的醫學機構進行。在審查起訴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檢察院應當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檢察院也可以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并由申請方承擔鑒定費用。5.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只能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特別關注: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2次。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特別關注: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6.審查后的處理。檢察院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制作案件審查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特別關注: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對于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自偵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二、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特別關注: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照常進行。
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有多長?
公訴科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公訴科審查起訴期限是審查起訴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疑難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補充證據的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限兩次,重報后每次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在刑事訴訟中,一般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偵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分別為一般情況:三個月,一個半月,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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