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什么
問題一:交通肇事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問題二:求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什么 這個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于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于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于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后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
問題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含義是什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這里,理解交通事故的關鍵點有以下幾個:
1、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2、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就是說,如果沒有車輛,就不會構成交通事故,而是普通的人身/財產的傷害。
3、造成損失:即條文中的“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4、主觀狀態:過錯或者意外都可以。
綜合起來說,只有當“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才能成為交通事故。
當然,這只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而生活中的案例會對其中的關鍵點存在很多爭議,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認定。
問題四: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的定義 朋友,你所提出的問題,現作答如下:
我叮現在把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其中,特大交通事故的定義是: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或者重傷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
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問題五:交通事故全責是什么意思 首先 122交通事故 具出了 事故的 證明 是對方車付全責
完全可以 可以要求更換輪圈和 其他費用
只要是車損的位置 都 得 賠 而且還是新車
有問題就得在4S店 修
保險公司 競提什么 物價局 調子高
你也調子高點 它以為保險公司大,你跟他擺明 122現場勘察對方車付全責
我的車子 哪里有 損壞 就得修哪里
至于保險公司說 只掉一小塊 什么不嚴重之類的話
難道 只掉一小塊 不嚴重 保險公司就不賠啊
你問保險公司 那我們車主買保險有啥 用? 小問題不賠 等大問題 保險公司才來 這樣買保險有必要嗎 車主們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怎么沒說 全保費用少點。你(保險公司)又只要錢,小問題又不賠付。這樣合理嗎
如果你這樣 跟保險公司 說不清 你干脆把事情弄大點
把你這樣的情況 到律師事務所咨詢下
看看 律 師 怎么說,相信 一定 可以 讓保險公司妥協。
最看不怪這樣 的 公司。
問題六:交通事故中的被撫養人是怎么定義的?什么是被撫養人? 第一,這里的扶養關系是廣義的概念,包括了我國婚姻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系,不能理解為僅指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
第二,被扶養人包括以下兩類: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28條及29條的規定,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解釋》雖未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 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 姐。
第三,賠償權利主體限于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實上扶養關系的人。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被扶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 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了“實際撫養人”的模式。將被扶養人 界定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種模式的缺陷是將導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前享有法定被扶養權利的 人,因受害人沒有實際履行該義務而被排除在被扶養人的范圍之外,顯然不合理。
《解釋》采取了“法定撫養人”的模式,重新將被扶養人界定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 屬”。這樣,無論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殘疾前是否實際履行了扶養義務,都不影響那些依法享有被扶養權利的人獲得撫養費的權利。這種模式明顯符合公平原則,有利 于保護被扶養人的權益。
問題七: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時什么? 我怎么知道...
問題八:什么是交通事故金額巨大界定 第一、首先要算出總損失,在算出交強險應當賠付的數額,剩下按照責任劃分來賠償。
第二、下面是大致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1. 殘疾賠償金 該省城鎮或農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X傷殘系數
2. 醫 療 費: 據實計算
3. 誤 工 費: 住院日至定殘前一日總天數 X 該省城鎮在崗職工日工資
4. 護 理 費: 該省護理工同行業日工資 X 住院天數
5. 營 養 費: 該省標準 X 住院天數
6. 伙食補助費: 同上
7. 交 通 費: 適當
8. 財 物 損失: 據實計算
9.鑒 定 費: 據實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 據實計算
11. 精神撫慰金: 一個等級5-8千元
12.被撫養人生活費:孩子計算到18歲,老人一般計算至75歲,超過60歲的每長一歲減去一年。標準為該省城鎮或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同時被撫養人數人的。不超過消費性支出的總數。
死亡賠償金=該省城鎮或農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喪葬費=該省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 X6個月
精神撫慰金=5-8w 交通費、住宿費適當主張
被撫養人生活費:孩子計算到18歲,老人一般計算至75歲,超過60歲的每長一歲減去一年。標準為該省城鎮或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同時被撫養人數人的,不超過消費性支出的總數。
附:《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
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441元
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 4795元
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 9087元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3126元
職工年平均工資 24756元
你愛人按照河北標準計算,死者不知道哪里工作或生活的!!
第三、交強險以及責任劃分。
1.本次事故中有前車、本車、后一車、后二車四輛汽車,也就是有4分交強險,其中除了本車的交強險不賠自己本車上的人員傷亡外,其他的車子都要賠。
2.前車交強險上限12.2w(次要責任,強險限額內全陪),其中死亡傷殘11w,醫療費1w,財產2000
3.后二車交強險上限12.2w(主要責任,強險限額內全陪),其中死亡傷殘11w,醫療費1w,財產2000
4.后一車交強險上限1.21w(無責,強險上限1.21范圍內全陪),其中死亡傷殘1w,醫療費2000,財產100.
5.假設總損失為75.61萬元(含財產),扣除三分交強險。剩下的50萬元,按照責任劃分。主要:主要:次要=4:4:2,這個部分,后一車無責就不賠償。
第四。基于同樣的道理,其他車上人員損失、財產損失,按照同樣的方式,扣除交強險后,按照責任劃分賠償。
望采納
問題九: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要責任是什么意思? 20分 就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問題十:求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什么 這個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于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于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于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后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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