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1、犯罪時犯罪人須已滿18周歲。如果犯罪人犯前罪時不滿18歲,即使犯后罪時已滿18歲,也不能被認定為累犯。
2、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我國的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共計5種。由此可知,如果前罪或者后罪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不能認定為累犯。例如:前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是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后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也不是累犯。
3、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前罪或后罪,主要其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4、后罪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首先,前罪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所謂附加刑,是指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共計4種。所以,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的,即便是5年之內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主觀條件,刑罰條件,時間條件。
具體內容如下: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罰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累犯的法律后果如下: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能適用緩刑;
3、不能適用假釋;
4、如果是死緩犯,可以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