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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種類是什么?那些才可以被看作是證據?(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4-29 22:45:18

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么作用?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
  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后,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系,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成人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于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后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系。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于養父與養子的關系,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向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系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于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 ;可以通過派生證據 ,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復制品 、副本 、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證據的形式: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三,證據的作用: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作為一種第三者中立解決糾紛的制度,民事訴訟要實現它的任務,除了要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外,還要借助理性的說服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來自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現代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已不再致力于追求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真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真實,即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確認為定案的事實,并以此作出‘法律上認為正確’的裁判。
  因此,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大方面: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識,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法。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證據的運用都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證據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證據制度構成了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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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個法律: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什么是證據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我們如果要告一個人首先要有證據。今天我就與大家分享證據的意思,僅供大家參考!

  證據的詳細解釋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范圍,并受國家的訴訟法規范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的種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根據新修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于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證據的說明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 措施 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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