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于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復雜:
首先,共同犯罪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每個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于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結構上的復雜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須具備故意犯罪的一般條件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人,既指自然人,還包括單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數量要求是必須二人以上。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自然人和單位共同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資格要求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則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一個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認定行為人能否成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時,應當根據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要求進行。
如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則必須是《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實施了法律明文規定的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彼此的意思溝通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樣有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1)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單獨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所共同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三是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的結果以及共同犯罪行為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概括地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決意參加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例如,某男與某女通奸,為達結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謀害某女之夫,某男將劇毒藥物交給某女,某女將毒物放進丈夫的食物內,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為雖然并未同時進行,但他們有謀殺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的間接故意,還可以表現為其中一人為直接故意,另一人為間接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指向同一犯罪事實、互相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的有機整體。每一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近幾年中會有許多組織犯罪情況出現,那么犯罪當事人超過了兩人則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在確定共同犯罪時不僅會根據犯罪當事人的人數進行確定,同時也是會根據犯罪的主觀意圖上來確定,因為共同犯罪會給社會大眾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所以也是會根據涉案情節做出處罰。
共犯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共犯與共同犯罪的區別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點: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系、互相配合,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為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衍生問題:
共犯怎么定罪?
共同犯罪應這樣判刑: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刑法第十一講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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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總論中,地位最重要,難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質
(一)實質原理:“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違法事實。
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應看違法事實的連帶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類
1.從結構上看,共同犯罪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從作用來看,共同犯罪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3.從分工來看,共同犯罪分為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
由于正犯對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應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一起實行行為,共同制造違法事實。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是:帶著參與意識,實施實行行為。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參與行為
共同正犯的參與行為,一般是實行行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實行犯。
(二)參與意識
1.參與意識,是指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他人的違法事實。
2.如果一方由參與意識,另一方沒有參與意識,則屬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雙方均沒有參與意識(沒有意思聯絡),則屬于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實行、全部負責”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則意味著在制造違法事實上具有連帶性。
二、主觀(責任)階層
共同正犯是客觀違法階層的一種犯罪現象。
1.模型1:對責任年齡不作要求。
2.模型2:對責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對故意、過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親自實施犯罪的實行犯。
間接正犯,是指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將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個人對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種情形:一是強制手段,二是欺騙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強制手段
1.迫使無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
2.強迫他人實施犯罪。
3.強迫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二)欺騙手段
1.引誘無責任能力的人。
2.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過失的行為。
3.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為。
行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實現自己犯B罪的間接正犯的目的。
4.欺騙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三)法定身份
行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無身份者,有身份者構成間接正犯。
二、主觀(責任)階層
間接正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這是因為,間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從屬性
二、違法的連帶性與違法的相對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一、客觀(違法)階層
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事實,二者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第一,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行為。這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第二,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結果。這是教唆犯的既遂條件。
二、主觀(責任)階層
在主觀(責任)階層,要求教唆犯必須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過失引起,不構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
(一)正犯的主觀預見
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響,在教唆犯的基礎上能否成立間接正犯。
(二)正犯的責任年齡
只要正犯制造了違法事實,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觀(責任)階層,正犯有無責任年齡,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責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違法事實,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觀(責任)階層,正犯有無責任能力,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四、處罰
幫助犯,是指故意促進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幫助行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幫助。
第二,心理性幫助。
(二)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幫助行為促進正犯實施違法行為
兩個條件:第一,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進作用;第二,這種合格的幫助行為連接到(作用于)正犯的違法行為上。
(三)幫助犯的既遂條件:幫助行為促進正犯制造違法結果(因果性)
當幫助行為連接到正犯行為上,幫助行為便成立幫助犯。當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具有因果性時,幫助犯既遂。
二、主觀(責任)階層
在主觀(責任)階層,要求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故意。幫助故意,是指故意促進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三、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
幫助者只要滿足“故意促進正犯制造違法事實”,就成立幫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在主觀(責任)階層,是什么樣態(故意或過失,有或無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只是影響在幫助犯的基礎上能否成立間接正犯。
四、中立的幫助犯
判斷標準:第一,主觀上是否明知對方在犯罪;第二,客行為給對方犯罪是否起到實質緊迫的促進作用。
一、承繼的共同犯罪
(一)參與時間
承繼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參與他人犯罪。與中途參與不同的是,事前參與與事后參與。
(二)責任劃分
中途參與者只需要對參與后的事情負責,對參與前的事情不負責。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幫助
這是指甲暗中幫助乙實行犯罪,而乙對此并不知情。
片面幫助僅限于物理性幫助。
(二)片面教唆
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沒有認識到被教唆。
(三)片面實行
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實行犯罪,而乙對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與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資格構成實行犯,無身份者只能構成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分析路徑:分別分析每個人,若同時觸犯兩個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時,對無身份者不能適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與不作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
實行過限,是指甲乙共同實施A罪,乙多干了B罪。對于B罪,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標準: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
四、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
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的結合問題,需要用到前文關于事實認識錯誤的知識、實行過限的知識。先辨認認識錯誤的類別,再進行處理。
五、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一)犯罪形態的從屬性
犯罪形態上,教唆犯、幫助犯的犯罪形態取決于實行犯。
(二)共犯關系的脫離
條件:脫離共犯關系,即消除違法的連帶性,具體而言,消除自己對另一人所產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貢獻。
我國刑法根據作用分類標準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此外,我國刑法也規定了教唆犯。
兩種共犯分類的關系: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是分工分類;主犯、從犯、脅從犯是作用分類。二者沒有必然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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