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有什么區別
一、犯罪預備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觀上具有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 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 常見的制造條件行為有: 1.練習犯罪的手段或演練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調查,如踩點; 3.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行為人搶銀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計劃(犯罪共謀),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說,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屬于實行行為。因為這兩種犯罪集團是刑法分則直接禁止的犯罪行為。 5.跟蹤、埋伏等候、尾隨作案目標。 關于預備行為,刑法分則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刑法分則規定的都是實行行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1.主要是看有沒有實際的犯罪準備行為。如果行為人流露出某種犯罪的意思,這本身不是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預備。 2.刑罰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能懲罰思想。 3.刑法不懲罰思想,但并不等于通過語言、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都僅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為。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個要件。這三個要件也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志。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已“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著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也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相區別根本標志。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志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以實例把握常見的預備行為。例如入戶搶劫、搶劫出租車、搶劫金融機構。 2.犯罪的著手因罪而異。具體犯罪著手的判斷取決于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對搶劫罪而言,開始針對財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脅迫的行為是搶劫的著手;對故意殺人罪而言,開始能夠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殺人的著手;對盜竊罪而言,開始秘密竊取的行為,也就是能夠取得對財物控制的行為是盜竊罪的著手;對敲詐勒索罪而言,為索要財物開始發出威脅行為是敲詐勒索罪的著手;對綁架罪而言,為扣押人質而開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綁架罪的著手。而在著手之前,對被害人進行調查、了解、練習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礙、蹲點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勾結共犯、準備工具,等等,均屬于準備行為。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屬于犯罪預備。 (3)判斷是否著手“因場合而異”。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場合不同,“著手”點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 這是未遂和既遂區別的關鍵。未得逞,是指沒有完全實現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事實。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全實現法定的犯罪事實,屬于未遂;如果完全實現了就發展為犯罪既遂。判斷既遂屬于分則問題,因為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分則條文規定的全部犯罪事實,是在分則條文中具體掌握的問題。在總則部分,從既遂與未遂一般區分的角度講,可以根據具體犯罪是結果犯、危險犯,還是行為犯來分別把握。 如搶劫罪造成了輕傷以上結果的,即便沒有取得財產也是既遂。 另外,盜竊也是常見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既未遂標準大致是相同的,都應該是控制加失控的標準。也就是行為人要控制財物,并且財物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范圍的。但是,盜竊具體場合的標準不太一樣,入戶盜竊的情況一般而言,如果在戶內被發現,都是犯罪未遂,如果財物到手離開了戶,一般而言是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在戶門口被失主發現抓獲,沒有脫離財物所有人控制的范圍,應該是按犯罪未遂處理。 再如,在單位中盜竊的(屬于所控制范圍),如果是盜竊單位財物,沒有脫離單位控制范圍,屬于犯罪未遂。如,盜竊單位的保險柜。 (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觀障礙,被迫停止。這是區別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標志。 比較常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強烈的反抗。 2.被當場發現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來了警察。 4.對于當場發現和誤認來人被發現。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嚴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況。 6.認識錯誤。 (四)犯罪未遂的種類 對未遂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劃分。 1.根據犯罪人自認為的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實施完畢,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2)所謂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體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況。具體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
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3、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所以,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著手實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志,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還需要我們結合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兩種犯罪停止形態,兩者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
4、刑事責任不同。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構成犯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犯罪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碼肆伏件,法律所保護而被犯遲攜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2、客觀要件,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3、主體要件,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4、主觀要件,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雹友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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