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和保證金的區別
保證金和保釋金,在刑法和民法當中區別很大,在刑法當中是可以退換的。因為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 訴訟過程中 ,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 刑事訴訟法 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保證金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筆權利金,買方獲得了權利但沒有義務,因此除權利金外,買方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對賣方來說,獲得了買方的權利金,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因此,需要交納保證金,保證在買方執行期權的時候,履行期權合約。 取保候審保證金 ,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 取保候審條件 的 犯罪嫌疑人 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限制人身自由 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你現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現在不關你,但你要交一點錢,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釋金被沒收,如果你規規矩矩,將來保釋金還你”和以后的有罪無罪無關。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于“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什么是保釋金
保釋金,是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等情況考慮。
取保候審保證金和罰金是一回事嗎
性質不一樣,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逃跑或者重新違法犯罪的抵押,如果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取保期滿要全額退還 本人。而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如數繳納后,由人民法院上繳國庫,不存在退還。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變為罰金在程序上違法。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決定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必須將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返還給犯罪嫌疑人。而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附加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宣判并執行。對于罪犯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做到準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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