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監視居住條款
法律主觀:
監視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并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 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 證據 還不充足的;(5)法定 羈押 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75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 辯護人 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養 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 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證人 ,也不交納 保證金 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是什么?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固定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義務,并通過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通信監控等方式對其進行有效監視,并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條件根據《高檢規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監護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法定類型及其適用情形?
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呢,是需要被刑事拘留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滿足監視居住的條件,是可以進行監視居住的,那么監視居住適用條件種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監視居住適用條件種類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監視居住違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結合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監視居住條件和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綜合分析。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我認為對此條不能機械理解。 從此條可以看出:逮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作出逮捕決定。折抵刑期,但是這里僅僅是針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換言之要是僅僅在罪犯的住宅內進行監視居住的話,此時往往是不能夠折抵刑期的。實際折抵刑期的時候,區別與主刑的不同,那么對具體刑期的折抵也是不一樣的。三、哪些人可以監視居住 現實中,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可以監視居住的,這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條件才可以。那么哪些人可以監視居住我們一起了解下。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八)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監視居住適用條件種類的相關知識,監視居住,它也是一種處罰的方法,這樣的方法犯罪嫌疑人比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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