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法律規定是如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精神病⼈強制醫療的,由⼈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民檢察院應當向⼈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為的精神病⼈,在⼈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另外,對于已不具有⼈⾝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民法院批準。
強制醫療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我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于“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后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并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涉案精神病人馮某是35歲男子,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后經鑒定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被警方送北京市安康醫院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因馮某涉嫌在精神病發病期間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海淀公安分局向海淀區檢察院移送強制醫療意見書認定: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對被害人林某進行威脅,敲詐勒索35萬元,后被抓獲。經鑒定,馮某診斷偏執性精神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四章規定了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強制醫療的相關條件,即要求曾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同時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才可予以強制醫療。本案中,涉案精神病人馮某雖使用發短信的方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人身威脅,但他并未實際實施暴力行為,更未造成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客觀結果,因此本案不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強制醫療的相關條件。最終,海淀檢察院依法決定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以上內容是華律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強制醫療關系是指什么”,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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