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時要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居所或住所前應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工作單位和聯系人方式變動,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遵守以下一項或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證件、駕駛證件叫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保證人有什么義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遵守哪些規定
1、基本紀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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