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的意義是:緩刑是我國刑法適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而確立的一項制度。適用緩刑,既表明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否定的評價,同時又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
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基礎上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體現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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