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必須公訴嗎?
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如果受害人不愿意告,那犯罪人還會受到法律制裁嗎?是不是刑事案件一定會公訴??如果是公訴案件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案件不一定會被提起公訴。
我國刑事訴訟的起訴形式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實行公訴和自訴相結合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的對稱,是指對于法律規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此可見,我國的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型。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侮辱、誹謗案”、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條的“侵占案”。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稱為“親告案件”。這類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如侮辱、誹謗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隱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聯系,被侮辱、誹謗者往往從維護自已的人格和名譽出發,在他可以忍受時,往往不愿張揚出去,擴散影響,更不愿訴諸法律,提出控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發生在較密切的親屬之間,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為人改正錯誤,不干涉、不虐待就滿足了,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并不希望司法機關干預,更不希望對行為人處以刑罰。侵占案件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為人改正錯誤,返還侵占物即可,不到萬般無奈時不會提出控告。上述四種案件,如果司法機關違背被害人意愿主動干預,可能陷于被動,也不會收到好的社會效果。當然,有些情況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則不應坐視不管,而應按照案件的管轄范圍主動受理,以切實保護弱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不受侵害。
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輕傷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條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條的“遺棄案”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及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上列八種刑事案件往往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清楚,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偵查手段就可以調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需要采取偵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是根據各種偽劣商品的種類進行分類規定的,全部為選擇性罪名,即行為人實施了該罪名所列“生產”或“銷售”行為之一的,以該行為確定罪名,生產并銷售同一罪名中所列偽劣商品的,將所實施的行為并列為一個罪名,不實行并罰;公民、法人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并且均規定了財產刑。侵犯知識產權案,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的不同客體可以劃分四類: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犯罪;侵犯專利權的犯罪;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公民、法人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并且均規定了財產刑。這里還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重婚案件,重婚案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民正常的婚姻權利,它具有雙重管轄關系。也就是說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在必要時,公安機關也可立案受理。因為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特別是某些邊沿落后地區的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而不提出控訴。對于這種沒有自訴人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因此,對于被害人不控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檢舉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案件審查起訴。再如被害人不提出控訴,重婚案件的行為人重婚一段時期后關系惡化,無配偶方以重婚時不知道被告人有配偶為由,以被害人的身份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時,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審理后查明自訴人重婚時明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訴人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且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如只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則明顯顯失公平,也放縱了犯罪分子,自訴人又處于無人控訴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對其處以刑罰,此時應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對重婚行為人提起公訴。否則,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這不僅有損于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書面決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訴案件,而是為了解決人民群眾告狀難,而由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這類案件與前兩類自訴案件相比,有其顯著的特征:(一)不需要偵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進行偵查且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偵查才能查明事實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投訴,尋求法律保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案件的性質、范圍僅限于與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相關,不能隨意擴大。(三)被害人起訴的時間和條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時,只能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備這一條件的情況下受理案件。(四)此類案件即有公訴案件的性質,又有自訴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較輕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較重的案件。就連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為自訴案件,與一般概念的自訴案件是輕微刑事案件的觀念不同了。(五)不適用調解程序。此類案件與其它自訴案件截然不同的是不能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束訴訟。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后,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犯罪已過追訴時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等情形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由此可見,“有足夠的證據”是自訴案件開庭審判的必備要件之一,開庭審理后,只能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而不能以自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為由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
自訴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的個人權益,往往犯罪行為的性質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比較小,一般都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實踐證明,通過調解處理自訴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和解,既有利于迅速結案和解決矛盾問題,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又能防止矛盾激化,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于社會穩定。但不論調解或和解,都應遵循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不得強制。經調解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應遵照執行。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判,當事人如果事后反悔,應向其講明相關法律規定,使其履行協議。和解是雙方當事人于法庭之外自行協商后,自愿息訴。這種和解協議屬當事人之間的行為, 不是訴訟行為,靠雙方當事人自覺遵守,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后案件并未因此撤銷,只有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經法院允許后,才視為訴訟結束。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如確屬自訴人自愿撤訴的,應當準許;如自訴人系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還應對被告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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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三種不起訴(法定、存疑、酌定)
刑法中規定不起訴種類有五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認罪認罰不起訴。其中,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而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運用自由裁量的產物,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 法條解析: 一、《刑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可看出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還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具備了不起訴的法定條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酌定不起訴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罰。對此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訴: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無論是法定不起訴、還是存疑不起訴、亦或是酌定不起訴,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都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落實。 四、對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應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刑事相關法律條文中還規定了被害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法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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