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的刑法規定有哪些
我們國家其實是一個考試大國,幾乎每年全國舉行的考試都不計其數。然而近些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卻越來越嚴重,那么考試作弊的刑法規定有哪些?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考試作弊的刑法規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該條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特點,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影響極壞,令人震驚。特別是近來年,隨著高科技產品在社會上廣泛應用,依托互聯網和無線通訊等技術實施的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信息的人員、制作販賣假證團伙、以通過考試為名詐騙團伙和相關違法網站建立者、“助考”廣告發布者等,也不乏個別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這些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教育秩序、人才培養和選拔的正常秩序,使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和根據成果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意義,也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為了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風氣,有必要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增加該條款具有什么重要意義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志著我們在考試立法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將為各級司法機關偵查打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也必將對組織和協助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人員以及參加大規模考試舞弊活動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凈化包括公務員(微博)錄用考試在內的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環境,為廣大考生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促進社會公平,同時,有助于凈化社會環境,大幅度推進社會誠信建設。該條款聚焦哪些考試作弊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聚焦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里所說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范圍有嚴格限定,僅指依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所確定的國家層面的考試(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將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列入刑事犯罪。
作弊入刑法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高考、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屬于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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