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誹謗罪構成條件如下:
1、誹謗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并且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誹謗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一、誹謗 立案 的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 侵權行為 的界限:構成 誹謗罪 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二.本罪與 侮辱罪 的界限: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其他。 以下行為構成誹謗罪: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誣陷 誹謗罪立案標準 關于誹謗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 法規 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 誹謗罪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二)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本罪與 誣告陷害罪 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于: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綜上所述,國有國法,想要維持好社會秩序,就不能惡意造謠誹謗他人,誹謗嚴重的情況可以影響到他人的正常生活,而誹謗是 自訴案件 ,需要受害者提出 訴訟 程序,遭遇誹謗的時候,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主張得到相應的賠償。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誹謗罪的立案標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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