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是違法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形式: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方法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根據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盜竊、利誘、脅迫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三種手段是侵犯商業秘密,使權利人商業秘密喪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 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激烈商戰中各類不法的經濟間諜通常采用的手段。盜竊行為的實施者可以是內部知情人員,也可以是外部人員。 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通過對知情者施以錢財、地位、高薪等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來換取商業秘密。知情人在這里包括掌握和了解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雇員,以及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因工作關系而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 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以給商業秘密權利人或掌握、了解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造成損失相要挾,從而取得商業秘密的行為。脅迫一般是針對知情人本人或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 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指除了上述三種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F實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謂洽談業務、合作開發、學習取經以及技術貿易談判等為幌子套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些手段從根本上說是違反商業道德原則的不正當手段,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二)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身已構成侵權行為。在此基礎上,如果對商業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則構成對商業秘密的進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為人公開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論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只要實施了公開的行為即可構成。使用,通常指行為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直接用于生產、經營之中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指行為人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提供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作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種行為與前兩種行為不同。前兩種行為,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業秘密的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存在嚴懲的權利瑕疵。然而,這一種侵權行為是以行為人和權利人之間有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前提的,作為取得商業秘密的一方,其取得商業秘密的方式是合法的,即是通過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徑而合法取得或掌握商業秘密的內容的。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權利人要求,取得商業秘密的一方應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有關商業秘密而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實施者主要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技術合同的合作方、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被許可方、權利人的雇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3條 對侵犯商業秘密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以下規定;(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二)因侵權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侵犯商業秘密有哪些?
侵犯商業秘密是指通過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獲得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行為。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披露的信息是商業秘密。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一)通過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往手段取得的權利人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的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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