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類型
轉化型搶劫罪的類型轉化型搶劫罪的類型有盜竊、詐騙、搶奪等。
【法律分析】
犯罪客觀要件是指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客觀要件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轉化型搶劫罪其轉化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對“暴力”的理解。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應相當于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殺人、捆綁、傷害、禁閉、撞擊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對財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為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對“當場”的理解。 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包括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場,也包括行為人逃離作案現場立即被人發現后的整個被抓捕全過程。行為人逃離作案現場到被人發現實施抓捕中間沒有明顯的停止。如果行為人作案時或者在逃離現場時沒有被發現,在事后、在其他地點行為人被發現而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轉化為搶劫罪。因為從作案到被發現其中間有明顯的間隔,已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單獨斷判,其構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處罰。而與先前的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已沒有關系,故不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換型搶劫罪有哪些情形
轉換型 搶劫罪 有哪些情形 根據 刑法 相關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1、攜帶兇器搶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搶劫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 證據 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事后搶劫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 盜竊 、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適用本條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必須觸犯了“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情節嚴重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 輕微傷 以上后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等情形,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主觀條件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客觀條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 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現場,也包括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發覺而立即追捕過程中的場所,即只要與犯罪行為現場緊密聯系、沒有間斷的追捕途中也視為“當場”,也就是刑法理論上所講的 “現場的延伸”。 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行為人對抓捕他的人故意實施撞擊、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當場立即實施這些暴力行為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如遇抗拒,會立即轉為實施暴力。 3、聚眾打砸搶中的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聚眾“打砸搶”,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殺人、傷人,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不論是搶走并非法占有財物,還是毀壞而根本沒有占有財物,都定搶劫罪而不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個特例。 有一些行為雖然一開始并不是屬于搶劫,但行為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了轉變,從而構成了轉換型的搶劫罪,那么之后就會根據搶劫罪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這點上來看,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自然就會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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