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強奸罪是以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為目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則不是以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為目的。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所在。
二、客觀方面的行為不相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對婦女實施性交行為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沒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則是對婦女實施了性交行為,即使由于行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為未能完成,也應認定為強奸罪。
三、犯罪主體的范圍不相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實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婦女;強奸罪目的行為(即與婦女的性交行為)的實行犯則只能是男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 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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