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些案件可以用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一些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如交通違規(guī)、小偷竊等罪行。一些國家對于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以及簡易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和程序等,都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使用簡易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為了提高司法效率。由于輕微刑事犯罪案件數(shù)量較多,使用簡易程序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更多的案件,縮短審判周期,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2.為了節(jié)省司法成本。使用簡易程序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司法的效率。3.為了更好地服務社會。由于輕微刑事犯罪案件數(shù)量眾多,使用簡易程序可以更快地解決問題,更好地服務社會,維護社會安寧。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簡易程序是一種快速解決輕微刑事案件的有效手段,但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適用于: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適用于: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fā)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
一、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jù)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編審判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三節(jié)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jié)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或者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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