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六條,對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和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范圍是什么
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范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是什么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占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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