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zhí)行完 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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