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行為人未滿十六周歲,那么必須要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一、校園欺凌如何定罪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如何預防校園暴力
1、建立“事前預防勝于事后處理”觀念
欲有效預防校園暴力行為之發生,首重建立預防觀念“寧可事先花一塊錢、多付出一分鐘”,老師、學生均應有此認識。
2、運用團隊力量防杜校園暴力
結合學校所有人員力量對抗校園暴力事件;加強與學校與家庭聯系,以整合力量全力教導學生;并與公安、社輔、醫療、司法等部門充份聯系,以應不時之需。
3、明了學生個人特性及客觀環境,以收防微杜漸之效
部分學生之所以有暴力行為,必有其原因,理性、客觀分析其心理、生理、社會環境等,以診斷行為成因之后,方能擬定出正確之防治校園暴力對策。
4、平日以愛心、關心管教學子,消弭暴戾之氣
無論是父母、老師或是學校行政人員,對于學生之任何管教措施均應出于一片愛心,抱持“悲天憫人”之襟懷,善待之以恒,而且最重要者,必須讓對方體驗得到那份愛心與熱忱。
5、使學生相關人士信賴進而配合學校管教措施
為發揮整體預防之效果,學校在教育過程中,必須獲得與學生有關之人士的信賴,讓他們成為教育輔導之助力而非阻力。
6、管教作為應兼顧學生自尊心
對于偏差行為學生之處分,盡量做到維護其自尊心基本要求,避免過于嚴重之處分與苛刻之指責,可以有效避免因“無地自容”憤而行兇事件發生。
7、加強被害預防教育,強化師生防衛警覺
經由普及被害預防教育灌輸,使學生具備基本防范被害常識,因而校園找不到被害對象,如斯也可以避免許多因利于施暴者實施校園侵害事件,維護校園安全。
三、家庭方面如何預防校園暴力
1、健全家庭教育,培養子女健全人格
學生家長應深刻體認一項事實─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之基礎,有了健全家庭環境,才可能有健全人格之子女,因此家長應設法努力營造融洽家庭氣氛,以子女教養為第一要務,讓子女對家庭有充分歸屬感,可有效避免子女產生各種偏差行為。
2、以身作則,引領子女養成尊師重道美德
“身教”、“境教”之重要性應容大家無庸置疑,負責子女管教重責大任的父母,本身對于子女之老師或其他老師應持尊敬態度,才可能讓子女養成尊師重道美德,也才不會有對學校師長施暴事件發生。
3、勿濫用暴力管教子女,產生不良學習效果
對子女為適當體罰,有時對于子女的一些偏差行為的確能發揮管束之效果,但體罰卻非萬靈丹,濫用體罰或實施嚴厲懲罰,除了可能產生許多不良后果外,還可能讓子女充分學習暴力,進而增長校園暴力事件發生。
4、主動配合學校各項措施,積極參與學校舉辦活動
為確實掌握子女行為狀況,學生家長應主動隨時與學校聯系,以了解子女在校表現,以為家庭教育之參考依據;對于子女學校所舉辦活動,應設法親身參與,這樣才能收全面整合教育效果。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犯罪行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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