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設置假二維碼,把共享單車私自藏起來,共享單車亂停亂放,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犯罪,那么,破壞共享單車行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下文為您具體介紹。
破壞共享單車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供應商財產權
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導致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財產權或者供應商財產權的侵犯,同時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雖然其涉及金額較小,無法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其情節,可以由公安機關酌情對其依次規定處罰。
二、設置假二維碼或構成詐騙罪
在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之外,在車身另行設置二維碼,通過使得用戶誤掃而進行電信詐騙,屬于詐騙行為。輕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重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
三、把車藏在私密處或涉嫌盜竊
私藏共享單車有兩種情況,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歸還,此時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單車,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偶然看到或者別有用心策劃拿走,把鎖撬開帶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眾發現的“私密處”,這就可能涉嫌盜竊罪。
侵占罪屬于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認為犯罪分子構成該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構成該犯罪的條件之一,就是共享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但是行為人拒不返還。如果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行為人返還了,就不構成該犯罪;當一個人把共享單車絕對的占為己有,例如破壞了二維碼、數碼鎖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權、收益權等控制權,構成盜竊行為,數額較小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進行治安處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時,構成盜竊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四、將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或被行政處罰
目前法律沒有對自行車違規停放進行處罰的明確規定。對于亂停亂放行為,在國家新的規定出臺之前,共享單車公司應當在合同條款當中加強違規停放的認定標準、處罰以及被處罰人違規行為的申訴處理。
使用者圖方便隨意停放,公安機關應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另外,非用戶將共享單車的隨意扔棄行為,可通過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規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規定: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視行為人放置車輛時的過失或故意,以及丟棄車輛的位置(比如丟在晚間高速公路的中間)等等具體情況,還可能通過《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條)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條)等罪名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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