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孫卓被拐案今日開庭,孫海洋的女兒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
只要把孩子帶走了,不管是偷來自己養,還是偷來送人,又或者偷來去賣,都要付出代價,要受到嚴重的處罰,只要立法完善了,才能震懾人販子,才能天下無拐!
1、拐騙兒童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比較輕。
2、拐賣兒童罪,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更重。
這兩個罪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拐賣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質惡劣,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騙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到孫海洋這個案子,警方沒有查到人販子吳某龍存在拐賣的罪行,所以,檢方只能按照拐騙罪量刑,而根據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判五年。和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人販子作惡的代價太輕了,所以說,拐騙罪這個罪名不是在保護被拐孩子,而是在保護人販子,應該取消拐騙罪,把拐騙罪和拐賣罪合并為拐帶罪,只要拐帶,不管是否買賣,都應該量刑十年以上才對!
你們支持嗎?
@花情懷
完全贊同!不管是拐騙還是拐賣,對原生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對原生家庭的傷害就已經造成,拐賣拐騙應該一樣定罪~
想到之前拐賣婦女案時羅翔老師說的:“買一只熊貓判10年,買2只鸚鵡判5年”拐賣一個女人最多判3年,拐賣2個孩子,量刑5年。3年,5年,10年,分別是買賣20只癩蛤蟆、2只鸚鵡、1只大熊貓的量刑。1個孩子=1只鸚鵡=0.5只大熊貓…
@八命理 :拐帶兒童婦女的人,毀了多少家庭,多少人的一生被改寫,這樣的罪惡不可輕恕!希望加重再加重!不如此不足以震懾惡人!
@愛我朋:不過量刑的確值得探討,不管人販子把孩子弄到那里,給孩子和被拐家庭帶來的傷害是一樣的,也是無法彌補的。今天孫海洋身后跟了很多很多的家長,他們瞅著縫隙小心翼翼的想通過鏡頭讓更多人看見,也助力著他們帶頭人,那是他們這些年的希望。
@鳳翔版 要重判,他們找孩子14年,一家在找的時候不知道在過什么日子,人販子一定要重判
@Mserendipity
豐縣買賣婦女生育八孩 判九年,孫海洋兒子孫卓被買賣 判五年!
古代的滿門抄斬應該適用到現代!要不然難以起到震懾作用!犯罪成本太低了!
@小珍珠 :只要是帶拐的,必須牢底坐穿
@吃糖糖:呼吁取消拐騙罪。支持!五年?難道不是在鼓勵犯罪!
@熊六:孫卓的父親孫海洋表示,自己找兒子找了14年,而檢方的量刑建議卻是5年,這讓他無法接受,他認為自己找孩子找了14年,人販子最起碼也應該判14年才對!
@曉明:拐騙過去不賣,人販子自己留著養老嗎?
@喜歡puppy :支持加大刑罰,支持推進買賣同罪
@善良溫暖如你 :拐賣婦女兒童的直接重判!犯罪成本低了就會鋌而走險!
@思悼LYR:才五年,那些沒找到孩子的父母有多煎熬啊,嚴懲嚴懲
@一生琑愛:拐騙就是法律漏洞啊,建議和拐賣醉統一量刑,所有拐騙拐賣人口的都應受到嚴懲
@小貝殼兒:增加犯罪成本,甚至死刑。。。以后拐賣兒童的事件會少很多
@Mandariu :犯罪成本太低 非但起不了阻嚇作用 倒是助長了賊膽
@拉著月亮車 孫卓被拐賣十四年,吳龍飛卻五年,這也太那什么了吧!!!
@小時識 發現的是拐了倆,沒發現的誰知道幾個。只要他自己不認,買孩子的不指認,那永遠也不會被翻出來。這種人要是輕判了才是法律的不公
@俊green :小姑娘說的一點都沒錯,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婦女,都應該重刑,絕不能手軟,真的只能知道后果有多嚴重,才能讓人販子不敢繼續作惡
@格說:這個案子社會影響那么大,如果真判5年,對于人/販/子就是一種變相鼓勵,畢竟成本低收益大。影響太不好了,趁機完善一下法律吧?
@凡 :不管是拐騙還是拐帶,量刑都太輕。才會有那么多的悲劇,那么多家庭破碎。拐騙,拐帶,拐賣兒童者均應施以最高程度刑罰,方能震懾。
你好,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量較少,比如在2021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悖現代法治精神的論調,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但對人販子的刑罰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收養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領養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救助,讓困難家庭養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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