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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盲山”折射的悲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是什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又是怎樣?(拐買兒童有什么刑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5-08 09:31:48

拐賣兒童的量刑標準?

4月7日孫卓被拐案今日開庭,孫海洋的女兒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

只要把孩子帶走了,不管是偷來自己養,還是偷來送人,又或者偷來去賣,都要付出代價,要受到嚴重的處罰,只要立法完善了,才能震懾人販子,才能天下無拐!

1、拐騙兒童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比較輕。

2、拐賣兒童罪,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更重。 

這兩個罪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拐賣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質惡劣,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騙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到孫海洋這個案子,警方沒有查到人販子吳某龍存在拐賣的罪行,所以,檢方只能按照拐騙罪量刑,而根據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判五年。和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人販子作惡的代價太輕了,所以說,拐騙罪這個罪名不是在保護被拐孩子,而是在保護人販子,應該取消拐騙罪,把拐騙罪和拐賣罪合并為拐帶罪,只要拐帶,不管是否買賣,都應該量刑十年以上才對!

你們支持嗎?

@花情懷 

完全贊同!不管是拐騙還是拐賣,對原生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對原生家庭的傷害就已經造成,拐賣拐騙應該一樣定罪~

想到之前拐賣婦女案時羅翔老師說的:“買一只熊貓判10年,買2只鸚鵡判5年”拐賣一個女人最多判3年,拐賣2個孩子,量刑5年。3年,5年,10年,分別是買賣20只癩蛤蟆、2只鸚鵡、1只大熊貓的量刑。1個孩子=1只鸚鵡=0.5只大熊貓…

@八命理 :拐帶兒童婦女的人,毀了多少家庭,多少人的一生被改寫,這樣的罪惡不可輕恕!希望加重再加重!不如此不足以震懾惡人!

@愛我朋:不過量刑的確值得探討,不管人販子把孩子弄到那里,給孩子和被拐家庭帶來的傷害是一樣的,也是無法彌補的。今天孫海洋身后跟了很多很多的家長,他們瞅著縫隙小心翼翼的想通過鏡頭讓更多人看見,也助力著他們帶頭人,那是他們這些年的希望。

@鳳翔版 要重判,他們找孩子14年,一家在找的時候不知道在過什么日子,人販子一定要重判

@Mserendipity

豐縣買賣婦女生育八孩 判九年,孫海洋兒子孫卓被買賣 判五年!

古代的滿門抄斬應該適用到現代!要不然難以起到震懾作用!犯罪成本太低了!

@小珍珠 :只要是帶拐的,必須牢底坐穿

@吃糖糖:呼吁取消拐騙罪。支持!五年?難道不是在鼓勵犯罪!

@熊六:孫卓的父親孫海洋表示,自己找兒子找了14年,而檢方的量刑建議卻是5年,這讓他無法接受,他認為自己找孩子找了14年,人販子最起碼也應該判14年才對!

@曉明:拐騙過去不賣,人販子自己留著養老嗎?

@喜歡puppy :支持加大刑罰,支持推進買賣同罪

@善良溫暖如你 :拐賣婦女兒童的直接重判!犯罪成本低了就會鋌而走險!

@思悼LYR:才五年,那些沒找到孩子的父母有多煎熬啊,嚴懲嚴懲

@一生琑愛:拐騙就是法律漏洞啊,建議和拐賣醉統一量刑,所有拐騙拐賣人口的都應受到嚴懲

@小貝殼兒:增加犯罪成本,甚至死刑。。。以后拐賣兒童的事件會少很多

@Mandariu :犯罪成本太低 非但起不了阻嚇作用 倒是助長了賊膽

@拉著月亮車 孫卓被拐賣十四年,吳龍飛卻五年,這也太那什么了吧!!!

@小時識 發現的是拐了倆,沒發現的誰知道幾個。只要他自己不認,買孩子的不指認,那永遠也不會被翻出來。這種人要是輕判了才是法律的不公

@俊green :小姑娘說的一點都沒錯,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婦女,都應該重刑,絕不能手軟,真的只能知道后果有多嚴重,才能讓人販子不敢繼續作惡

@格說:這個案子社會影響那么大,如果真判5年,對于人/販/子就是一種變相鼓勵,畢竟成本低收益大。影響太不好了,趁機完善一下法律吧?

@凡 :不管是拐騙還是拐帶,量刑都太輕。才會有那么多的悲劇,那么多家庭破碎。拐騙,拐帶,拐賣兒童者均應施以最高程度刑罰,方能震懾。

人販子判刑多少年

對于人販子,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判刑:
1.一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人販子如此可恨,為什么不一律判處死刑?
人販子讓家庭破碎、妻離子散,令人深惡痛絕,“一律死刑”的口號也著實大快人心,博得了眾人的認同。但是,回過頭來仔細想想,簡單粗暴地“一刀切”真的能夠杜絕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嗎?法律“刀下留人”的規定有沒有背后的深意?恐怕這些都值得進一步討論。實際上,我國法律規定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已經達到了死刑,只不過死刑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人販子的罪行特別嚴重時,法律是可以對他們判處死刑的。2001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曾對一起特大拐賣兒童的團伙犯罪案件進行判決,69名犯罪分子中有3人被依法判處死刑。除此之外,其余的66名犯罪分子,由于罪行輕重不同,分別被處以死緩、無期徒刑等刑罰。這樣的處罰無疑也是非常嚴厲的,但顯然,與大眾的訴求——“一律死刑”還存在一定差距。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不得不說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但要經過反復的論證、研討、調研,還要征集各方意見,其運轉過程堪比一臺精密儀器。
立法、司法者對“一律死刑”的熟視無睹,其實并不是一種放縱,而是有高瞻遠矚的深意的。如果不分輕重一律死刑,那么人販子可能會產生更加邪惡的想法:“反正拐一個也是死,拐兩個也是死,那就多拐幾個吧,賺夠本。反正拐了人就死刑,打死幾個、打殘幾個也就無所謂了。既然拐了人就死刑,就是死也要抵抗到底,絕對不能被抓。”這些心態一旦變為現實,對應后果將會是:拐賣人口一類的犯罪再也不會存在偶犯,絕大多數人販子將終身以此為業;被拐的兒童、婦女將更有可能被殺害、強奸,人販子再也不會有太多顧慮;人販子違法成本比毒品犯罪還要高,那么武裝拒捕可能也就不只是想象了。
反觀之,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輕重有別的處罰措施至少給了已經違法的人販子一些正向的指引。
例如,不要再加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否則要被加重刑罰;犯罪行為被發現時不要負隅頑抗,因為罪不至死;誤入歧途的人販子還是可以懸崖勒馬的,法律畢竟不會趕盡殺絕,等等。這些潛在正向因素雖然同樣無法杜絕拐賣人口犯罪,但是毫無疑問可以避免更多的惡。兩相對比,不難發現,重刑主義不但無法解決拐賣人口問題,而且還會帶來一系列副作用。
真正要解決人口販賣的問題還須從兩方面入手:
1. 不斷加強執法力度。貝卡利亞曾說“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而在于其不可避免”。這句話其實可以這么理解:不確定會發生什么刑罰,即便是死刑,也并不那么可怕。只有真正做到了“伸手必被抓”,才會增加犯罪人的心理成本,產生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效杜絕犯罪。
2. 嚴控需求端。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放在經濟學層面去討論,還是需求決定市場。正因為社會上存在收買兒童的大量需求,人販子才會鋌而走險。因此要杜絕這一行為,恐怕還是要從需求端出發,嚴控收買行為。同時完善合法收養機制,將違法收買的需求向合法渠道引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人販子判不判死刑

法律主觀:

你好,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量較少,比如在2021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悖現代法治精神的論調,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但對人販子的刑罰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收養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領養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救助,讓困難家庭養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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