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將“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不同,其罪名和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就會不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多次實行一種或幾種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穩定性的共同犯罪組織。犯罪集團具有犯罪主體的多數性,犯罪目的的明確性, 犯罪形式的組織性和犯罪結合的穩定性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 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這符合《刑法》第26條節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處罰的原則。
說明黑社會性質組織起碼是 一種犯罪集團,它具備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本質上是一致的
黑社會為外來語,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這種組織在組織形式上的特點是采用托拉斯式的聯合,在聯合體內權力高度集中,并嚴格按照 內部等級制度專業化行事。
有周密的犯罪活動計劃,進行大規模的犯罪活動,同警察局和法官有密切的聯系,同大商業和管理機構結合在一起。
為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罪并罰】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惡勢力是一個跨度很大,涵義很廣的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惡勢力通常是一般的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團伙,其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具體的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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