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的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打架的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打架斗毆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報案后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罪名和案件進展情況,詳細分析嫌疑指控和量刑;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盡量避免刑訊逼供。
打架會被判刑嗎
1、打架斗毆的不一定會被判刑;
2、如果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會坐牢;
3、如果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性質,且被打者受到輕傷及以上傷害,則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隨意毆打他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破壞公共秩序的,則可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這些情況都是會坐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打架致人輕傷,取保候審后會判刑嗎?
打架致人輕傷 , 涉嫌故意傷害罪 ,取保候審后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變更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 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期間 ,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期限 屆滿的,應當及時 解除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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