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盜竊罪可以取保候審。
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盜竊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盜竊罪通常也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有重病、生活無法自理;2、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子女的婦女,或懷孕的婦女,不具有社會危險性;3、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偷盜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盜竊罪通常也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有重病、生活無法自理;2、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子女的婦女,或懷孕的婦女,不具有社會危險性;3、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較輕刑罰的,包括拘役、管制或獨立適用附加刑;5、犯罪嫌疑人雖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取保后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或者存在以自殘方式逃避刑罰等行為,則只有符合上述1至3項的條件才可以取保,其他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盜竊罪能取保候審嗎
法律分析:首先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至于犯了盜竊罪如何取保候審的問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有能被取保候審的情形的,由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書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然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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