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后案件還沒結束怎么辦
取保候審到期了,公安退回了保證金,只是取保候審的結束。至于案件是否結案了,要看辦案機關的最終決定,不是以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為標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無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無重新犯罪,但變更為逮捕的,也會退還保證金。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到期時仍不能結案,但還需要繼續偵查的,也會退還保證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法院執行已結案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被執行人自搭兆動履行完畢的;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或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案子沒結怎么辦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案子沒結怎么辦一、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案子沒結怎么辦
1、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案子沒結的處理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一年后沒有結案怎么辦
取保候審一年后沒有結案具體如下: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并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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