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它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特征如下:1、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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