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含義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處罰的法律.具體些說,刑法是掌握政權的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2、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3、狹義刑法即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分類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1、廣義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狹義刑法專指刑法典。
2、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適用的特點與性質,如刑法典;而特別刑法是適用特別人、特別地、特別時或特別事項的刑法,如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如港、澳、臺地區的刑法。
3、分為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外形、名稱直接可知刑法的為形式刑法,如刑法典與單行刑法;外形、名稱不屬于刑法,但其內容規定了刑法有關的條款,如附屬刑法。
4、分為國內刑法與國際刑法。所謂國際刑法,具體含義有三:一是國際刑法或世界刑法;二是規定違反國際公法原則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三是關于國內刑法適用范圍涉及國際性質的刑事法律。
三、刑罰的種類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主刑是對于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式。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對于犯罪的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的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規定了適用于犯罪軍人的剝奪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也是一種附加刑。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只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式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式。《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罰金是繳納的方式有三種:一次或分期繳納;強制繳納;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的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處罰方法。
剝奪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是指剝奪犯罪軍人政治榮譽的刑罰方法。
中國刑法分類是什么?根據不同的劃分方式,我國刑法的分類也不相同。但是,我國刑法實際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而廣義刑法還包括單行條例以及附屬刑法等。除此之外,刑法還存在其他不同方面的劃分方式,也是需要我們大家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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