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怎樣定罪?
我弟被朋友灌醉后兩個人共同搶劫了一輛電動車,然后經受害者報案,被警察抓住,請問會怎樣定罪?謝謝! [編輯本段]犯罪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搶劫罪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搶劫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編輯本段]犯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搶劫罪,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四)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搶劫罪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于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搶劫罪圖片 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五)本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搶劫罪圖片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六)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搶劫罪罪犯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七)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九)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于前提行為“攜帶兇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于后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兇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為便于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
怎么樣才能定性為搶劫罪
一、怎么樣才能定性為搶劫
1、有如下行為能定性為搶劫: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行為人必須采用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對被害人進行強制的方法;
(3)行為人必須有當場奪取財物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搶劫怎么定罪
搶劫怎么定罪搶劫罪的定罪量刑是根據行為公式來確定的:首先是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來壓制對方反抗,從未使得對方因為強制手段無法反抗而放棄財物。比如說行為人用槍指著對方,然后搶劫,這時候對方是不敢反抗的。最后行為人因此而或者財物。符合這個行為結構之后就可以定罪量刑了。
【法律分析】
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A、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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