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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除了補償是否還有別的救濟?精神損害還包括哪些救濟方式(精神損害)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5-11 19:06:08

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失費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經常會提到精神損失費這個詞語,一般我們覺得遇到了讓自己頭疼的事情或者頭部受到撞擊,都會進行相關的要求,但其實在法律意義上,精神損失的界定是不一樣的,需要進行專業的鑒定,在刑事案件中,這一訴求是不予受理的

精神損害賠償的分類有哪些

您好,
一、可賠償性精神損害
依據是否具備精神損害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可將精神損害賠償分為可賠償性精神損害和非可賠償性精神損害。可賠償性精神損害指依法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精神損害。否則,即非可賠償性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可賠償性的判斷標準是個難題。誠如歐洲學者在侵權行為法中認為的那樣:“只有在避免了過分的責任時,才能作為有效的有意義的和公正的賠償體系進行。”各國原則上都以法定為限。我國臺灣學者也認為“可賠償性精神損害指生理上或心理上所受之痛苦,且以法律之規定可以獲得賠償之痛苦者”。但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只是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大致范圍,對于可賠償性的規定在2001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令賠償。“嚴重后果”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如何認定呢?
可賠償性應以中性第三人的標準認定。具有可賠償性精神損害往往表現為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十分抽象。首先,是否痛苦難于認定。憂郁、絕望、怨憤、失意、悲傷固然有時反映精神痛苦,但這些詩人頻繁使用的詞匯顯然不適用于法律。更何況還有“落第舉子哭是笑”等假象。其次,同樣的精神損害造成的痛苦因人而異,嚴重程度也各有不同。關公刮骨療毒還能若無其事地下棋,可林妹妹無意的片言支語就會悲天憫人痛不欲生。因此不能以當事人的主觀標準認定精神損害。中性第三人標準也即以普通正常人的標準判斷精神利益的損害是否達到“嚴重程度”,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為準,甚至在當事人不知曉的精神損害存在的情況下都可認定。在審判中,法官依據經驗法則予以認定。
二、非可賠償性精神損害
不可賠償性精神損害主要有以下幾類:
1.法律事實以外的原因導致的精神損害。例如自然災難、失戀(違反婚約除外)、特別偏好的價值(如為崇拜的偶像跳樓自殺而悲痛)等。
2.損害主體非當事人且與當事人無特定的法律關系。如目睹血淋淋的兇殺或交通事故現場所致精神損害。
3.較低層次的精神不快或不適。由于社會發展水平及法治程度不高及其他各因素,這些精神損害不能或不可能得到法律救濟。如就餐時服務態度不好或飯菜久待不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健全這個范圍將逐步縮小。
4.不具備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法律事實造成的精神損害。例如,侵權所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要件一般為:侵權行為、嚴重的精神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缺其一則不具有可賠償性。
三、侵權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依據損害行為的性質不同劃分為侵權精神損害和違約精神損害。
侵權精神損害指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相對較為成熟。侵權精神損害依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人格權精神損害、侵害身份權精神損害、侵害特殊財產權的精神損害。
違約原則上不發生精神損害賠償,但違約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廣泛存在。另外在遵守違約無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大多數國家在立法或判例中肯定了特定合同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許多學者也對之持肯定態度,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916條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中包括“非財產損害”內容。
四、違約侵權損害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是否發生責任競合又可分為競合違約精神損害和特定合同違約精神損害。競合違約精神損害同侵權精神損害,只是也可通過違約賠償請求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特定合同違約精神損害還可以依據合同目的不同分為以獲得滿足為目的的合同違約精神損害和以消除痛苦為目的的合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以獲得精神滿足為目的的合同如旅游合同。以消除痛苦為目的的醫療服務合同(不構成侵權)。該分類可由下圖示意:(圖略)另外,可依據損害事故是否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分為直接精神損害和反射精神損害;依據對損害賠償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回復原狀精神損害和金錢補償性精神損害等。
不同的案件,涉及到的精神損害賠償是不一樣的。這就需要當事人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了

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法律有哪些

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法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近20年來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態度是什么

看前需知:法條是經過篩選的,如果你需要不妨仔細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一、適當經濟補償和限制原則 適用這一原則主要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五個字連接,說明承擔責任形式不僅有主次之分,而且說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是附加并用的,在適用前四種責任形式顯然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時而適用這一責任形式,其目的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則中的不利因素,防止誤導人們追求高額賠償的傾向。其次精神損害的程度無法量化,要追究侵害人賠償責任時,只能依照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過錯大小、后果大小及影響面等因素來確定一個合適的賠償數額。這也是對精神賠償的數額應加以適當的限制。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性和慰撫性的功能,同時對侵害人承擔的賠償數額而言還具有懲罰性,最終目的在于解決糾紛。
二、從實際出發、公平合理的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難以用物質的尺度來具體衡量計算,因而不能像財產損失性那樣來全額賠償,在正確的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對精神損害的不同利益因素予以區別對待,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綜合評定,最后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依據不同的計算規則,分別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進而得出總數額。
三、法官有限度的自由心證酌量原則。 法官自由心證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審判組織(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遵循這一原則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規定:“公民提出損壞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該兩項內容都有“自由酌定”的含義。

請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要理由是,侵害這些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大都是一般侵權行為。為維護我國民事立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這類致害行為追究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其他責任原則。

雇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里的“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從事雇傭活動”。(二)雇員在履行職務中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損害的,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向雇員追償。(三)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四)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索求精神損害賠償

1、《民法通則》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詳細的,請參閱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工傷事故的發生,給受害人不僅帶來身體上的傷害,給其或親屬的心靈也帶來很大的創傷。那么工傷案件中當事人能否主張
精神損害賠償呢?工傷保險賠償
是指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
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具有公法性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制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享受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
,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
人身損害賠償
的民事訴訟。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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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一、工傷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更多]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否兼得[案例]
問:我弟弟在一家超市的生鮮部工作, 今年元旦后的一天,我弟弟外出到超市的定 點供貨公司結算貨款同時進貨,在清點貨物 時,被車上落下的貨物砸傷,肋骨骨折,住 院治療一個月才出院。超市認為,我弟弟受 傷時不在超市內,而且供貨公司也同意支付 相關的醫[更多]

什么叫精神損害賠償?使用的范圍有哪些?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根據我國現有立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以下幾種權利被侵害:
1自然人的人格權。(1)物質性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2)精神性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3)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權在理論上被稱為一般人格權,是人格權利一般價值的集中體現,它具有補充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優先適用具體人格權的規定,而將一般人格權作為補充適用條款。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權利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違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其中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即所謂法益。隱私利益即為典型,法律尚未明定其為權利,而是作為一種法益予以保護。其他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應當予以保護的人格利益,如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貞操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等。
3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權。(1)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權,非法侵害自然人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2)親權與親屬法上的監護權(即近親屬為監護權人時)。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親權照護或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親權人或監護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3)配偶權。配偶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該配偶違背了作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義務,無過錯方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應注意兩點:一是這里所說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解釋為僅對其配偶實施的不法行為;二是這里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有可能又同時構成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4死者的人身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權利自然消滅,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與其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密切關聯,對死者的人身利益進行延伸保護,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非法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身體(即遺體、遺骨),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與自然人精神利益有損害賠償原則上限于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司法解釋嗎

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有最高檢察院也有司法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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