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人可以是親屬嗎
法律分析:辦理取保候審程序: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2、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羈押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能取保候審,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從刑事案件當事人從第一次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判決生效之前都可辦理取保候審。所以拘留期間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一般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辦理,當然也可以由當事人的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具體能否被取保候審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滿足《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條件的規定。
一、取保候審的流程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規定期限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取保候審期間,是要遵守規定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
拘留期間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要有相關的人員進行書面申請,并且相關的部門會在72小時之內對申請予以答復。如果不予通過的會告知不批準的原因。但是沒關系,之后還可以再去其他部門申請。公檢法都可以申請取保。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人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托律師有權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申請取保候審。案件處于刑事偵查階段時,權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后,權利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案件處于法院訴訟審判期間,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必須親屬嗎
不是,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并不用必須是親屬。只要符合了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沒有利害關系,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有政治權利等條件即可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是監督被保證人不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以及如果發現被保證人違反規定了,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的責任是什么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的責任包括: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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